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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通报四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2022年03月07日11: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一:阳辅海等10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阳辅海等10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容留卖淫罪一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至1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阳辅海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涛、祝冬胜、阳聪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班超民、岑辉猛、韦壮、杨秀开、帅常松、黄保嵩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5年底开始在罗甸县聚集,至2016年逐渐形成。该组织采取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获取贷款、行贿、包庇等犯罪活动以及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对罗甸县及其附近区域的开设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对酒吧娱乐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判决情况

  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阳辅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犯聚众斗殴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包庇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犯行贿罪、犯容留卖淫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阳辅海、阳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杨寿等16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寿等16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等罪一案,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至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寿、杨洪龙、杨彪、杨德坤、陈灵光、杨洪彪、杨洪涛、蒋瑞华、杨佳虎、杨佳文、杨万坤、罗家鸿、赵民润、罗发龙、徐尚学、王玉涛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等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寿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判决情况

  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杨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寿、陈灵光、杨洪彪、杨洪涛、蒋瑞华、杨佳文不服提出上诉。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二审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刘东旺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东旺等19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等罪一案,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至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东旺、刘单、朱训武、刘学甫、颜志敏、刘智尧、段倍渺、刘浩、温勤、文强、徐钧安、李少军、刘嘉辉、颜根稳、鲁似洲、李豹、唐江、黄祥乐、黄继和,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东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刘单、朱训武、刘学甫、颜志敏、刘智尧、段倍渺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刘浩、温勤、文强、徐钧安、李少军、刘嘉辉、颜根稳、鲁似洲、李豹、唐江、黄祥乐、黄继和是其他参加者。该组织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自2014年以来,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2.判决情况

  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东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东旺、刘单、朱训武、刘学甫、颜志敏、刘浩、李少军、刘智尧、刘嘉辉、颜根稳、鲁似洲、李豹、唐江、黄祥乐不服,提出上诉。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田华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华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7月13日,长顺县国土局与长红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顺县国土局将位于长顺县广顺镇青山村的一片面积为955亩的土地出让给长红公司使用(年限为48年)。长红公司取得使用权的该片土地与青山村的杨家坟组、程羽组两个村民组相邻,自该公司进驻发展水果种植业后,上述两个村民组与该公司因土地权属争议不断,公司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由此引发并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被告人田华、王培佳、柏怀贵、柏启立均系青山村杨家坟组村民,田华自2016年担任杨家坟组的组长后,与王培佳、柏怀贵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在当地形成恶势力。

  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田华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恶势力共同犯罪行为三次、寻衅滋事恶势力共同犯罪行为一次、寻衅滋事个人犯罪行为一次共计五次犯罪行为,王培佳、柏怀贵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恶势力共同犯罪行为三次、寻衅滋事恶势力共同犯罪行为一次共计四次犯罪行为,柏启立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行为一次,对四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华、王培佳、柏怀贵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恶势力犯罪中,被告人田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纠集者,也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王培佳、柏怀贵系其他成员,被告人柏启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判决情况

  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田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培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柏怀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华、王培佳不服,提出上诉。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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