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外来务工人员孙某,在某小区单元楼内租房子。2019年8月份一天,休息在家的孙某看到邻居房门开着,就试探着问:“家里有人吗?”连续问了几遍,没有人回答,孙某判断家里没有人,见四周无人,便动了歪脑筋,悄悄溜进屋内,翻箱倒柜。恰在这时,下班回家的男主人王某回来了,把孙某抓个正着,王某便以报警相威胁,强行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孙某回到出租屋,越想越生气,东西没偷着,反而被强奸,于是,拿起电话报警。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笔者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讨论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五种方式之一,入户盗窃未遂的可罚性问题,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孙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有多种观点,有所有权说,有占有权说等,目前占有权说是最有力的学说,如果刑法仅保护财产所有权,意味着刑法仅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发挥其应有价值主要是通过所有权权能与他物权的分离与回归来实现的,因此,动态的财产关系更值得刑法保护。鉴于此,占有权说便成为了更有力的学说,几乎没人再主张所有权说了
我国传统刑法只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种盗窃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盗窃方式。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来看,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四种盗窃行为方式,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那么是不是只要入户盗窃,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呢?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当行为人没有盗得任何财物,除非破坏性的盗窃,就谈不上法益侵犯,换言之,该行为没有侵犯财产法益,也就难以认定其成立盗窃罪既遂,但是我们注意到,入户盗窃的情况下,实际上侵犯了两个法益,他人居住的安宁权和财产占有权,当行为人入户后没有盗得任何财物的情况下,入户盗窃中的入户应视为盗窃的着手行为,一旦入户,盗窃行为就已着手,没有盗得财物,为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盗窃未遂不具有可罚性,但对于入户盗窃则不同,因此,本罪侵犯双法益,入户盗窃时,即使盗窃未遂,也侵犯了他人居住的安宁权,侵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对于入户盗窃,即使盗窃未遂,也具有可罚性。
因此,本案中,孙某涉嫌盗窃罪(未遂),应予以刑罚处罚。
王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无论如何,在妇女不是自愿的情况下,或是出于妇女自愿但不是妇女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无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有可能涉嫌犯罪。
本案中,即使孙某是入户盗窃的小偷,其犯罪行为只能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以报警相胁迫,即使孙某没有太多反抗,表面看上去是自愿的,仍违背了孙某意志,侵犯了其性的自已决定权,本案中,王某既有强奸罪中胁迫手段,又有奸淫行为,因此,王某涉嫌强奸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涉嫌盗窃罪(未遂),具有可罚性;王某涉嫌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