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中院审结一宗贩卖假毒品的二审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刘某、秦某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12万买到假毒品
退换还是假的
2018年3月,秦某受马某委托找刘某买毒品。双方商定交易600克冰毒,秦某向刘某收取每克10元作为提成。谈妥后,马某携带12万元的毒资和秦某从山西来到珠海找刘某,三人一起去到陆丰向上家拿货。取回毒品后,秦某和马某便返回了山西。
回到山西,马某发现毒品是假的,便联系秦某找刘某处理。同年6月,秦某和马某携带上述毒品来到珠海交给刘某。同年7月,刘某、秦某再次租车去陆丰拿货。刘某拿到货后藏在其腹部裤带内。从陆丰返回珠海时,刘某、秦某在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刘某的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净重648.31克,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
不知卖的是假毒品
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秦某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某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分别判处刘某、秦某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两人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卖的是假毒品,产生不同的法律定性。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伪装成真毒品贩卖,以诈骗罪进行判罚;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以为自己卖的是真毒品,则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判罚。
本案对刘某的行为定性,要从刘某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刘某与上家选择在夜间交易,交易时极为小心隐蔽,拿到货后藏在其腹部裤带内,结合刘某曾因贩卖毒品受过刑事处罚等情节,可以判断其并不知道上家卖给其的是假毒品,据此,应依法认定刘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贯彻了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精神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