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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诈骗犯遇上盗窃犯,剧情该怎么发展?

2022年03月07日13:3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俗话说,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今天的多个故事主角

  生动地诠释了

  何谓一山还比一山高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详情

  当诈骗犯遇上盗窃犯,他们会擦出怎样的火花?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通过事先微信绑定银行卡,后将已出售的卡中诈骗所得钱款黑吃黑截胡转走据为己有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蒋某、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另处罚金刑不等。

  2018年6月,蒋某与陈某夫妻合计,决定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方式,实施诈骗。蒋某通过他人在网上发布提供上门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在被害人拨打电话后,蒋某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或者司机等,以支付服务费、人身安全保证金、会员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微信、银行卡发红包或转账。诈骗成功后,蒋某将诈骗所得从微信提现到银行卡。蒋某与陈某使用的数张银行卡系通过“中间人”高价收购而来。

  郑某得知有人专门高价购买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后,便动起了小心思,他与杨某等人商议,以两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设备,成套出售给“中间人”。同时私下商议将已出售的银行卡绑定自己微信,待赃款进账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出私分,从而“黑吃黑”截胡。就这样,通过倒卖银行卡的“中间人”牵线搭桥,诈骗犯与盗窃犯邂逅了。

  2018年9月,郑某等人通过绑定的微信发现出售的银行卡有进账,于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了卡内27271元,同时将银行卡挂失注销。

  同年9月和2019年1月,蒋某、陈某陆续被抓捕归案,在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蒋某、陈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供述了部分诈骗款项被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转走的事实。办案民警遂顺藤摸瓜,迅速将郑某、杨某等人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然后注销银行卡的方式,将自己已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不属于自己的资金盗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蒋某、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盗窃犯罪侵犯的都是财产的所有权,如入室盗窃钱财、当街扒窃手机等等,此时财产的占有人和所有权人是统一的,这也比较符合社会大众的认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所有权人可能基于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丧失对财产的占有,如被他人诈骗,此时所有权人与占有者相分离。

  为了维护法律秩序,无论占有者的占有是否合法,法律都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窃取他人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尽管诈骗犯不具有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亦属非法占有,但盗窃该财产属于二次非法占有,依法应当予以否定评价。盗窃犯和诈骗犯都难逃法网,想要通过“黑吃黑”坐收渔翁之利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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