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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未满14岁女生获刑11月,男老师请求缓刑

2022年03月07日13:3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时下,又是各类培训的旺季。

  儿童身心稚嫩,对外界危险无法清楚的认知,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也不知道该如何反击伸向自己的龌龊之手。这就给一些犯罪分子猥亵儿童的可乘之机。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院严惩不贷。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禁止被告人邹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

  2018年5月,被告人邹某与他人合伙开办长汀某教育培训补习班。同年10月,被害人花花(化名,未满十四周岁女童)报名参加该教育机构的辅导补习班,被告人邹某负责对被害人花花进行“一对一”辅导。

  11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花花在课间休息时玩游戏,被告人邹某坐到花花身边,并伸手捏摸花花的胸部,花花感到害怕将被告人邹某的手推开。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花花向母亲哭诉了被猥亵的经过,花花母亲报警。长汀县公安局接警后,口头传唤被告人邹某到案。

  到案后,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向公诉机关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一时冲动行为表示忏悔,请求缓刑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满足自己性刺激为目的,强行捏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胸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邹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要求缓刑处理的意见,因被告人在负有特殊培训职责情况下,对未成年实施猥亵犯罪,极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邹某是一名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对参加培训的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其却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对未成年女童进行性侵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不法行为必须严惩。

  **未成年人的身心需要全面的呵护,一旦遭受此类侵犯,容易导致其留下难以磨灭乃至伴随一生的心理创伤。家长们也应当要对此引起重视,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孩子养成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引导孩子在遇到他人骚扰时,及时向父母或老师、学校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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