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句流行语“欲让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理智,结果往往很悲催。今天,给大家讲述的是一个年轻人疯狂透支信用卡的故事。
案件详情
小刘,今年刚满22岁,上学的时候不努力,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游荡。小刘家是工薪家庭,妈妈所在的工厂倒闭后失业,现在给人家打工,仅靠父亲的工资和母亲的打工钱养活家庭,日子过得紧巴。小刘是家中的独生子,深得父母宠爱,从小娇生惯养。
这也让小刘染上了大手大脚、攀富比阔的习惯。穿着讲究,全身都是名牌;吃饭讲究,经常和小朋小友饭店聚餐。又因为小刘没有一技之长,找了个推销酒水的工作。这工作不但辛苦而且薪水还少,小刘几乎每月是寅吃卯粮,典型的“月光族”。
去年1月,某商业银行刚入驻济宁,营销信用卡,小刘递交了身份证就轻而易举的获得一张这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小刘有了信用卡,就好像自己有了钱,购物、就餐,给女友购买礼物,用钱就拿着卡“刷、刷、刷”,找到了有钱人的感觉。
开始几个月,小刘还东拼西凑勉强按期还款,由于透支越来越多,缺口越来越大,透支了1.5万元。小刘怕银行找上门来,他一不做二不休,溜之大吉。小刘和女朋友一起到济南打工,他利用同样的办法,又办理了两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共透支3.1万元,在短短半年内挥霍一空。
审判之路
心理防线崩塌
小刘在透支信用卡时,满足了一时的金钱欲,带给他的却是终日惶恐和不安,他四处搬家,更换手机号码。心里的负罪感带来的精神折磨,让他难以承受。最终,小刘选择了自首。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刘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银行的追款,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要,超过三个月仍拒不退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
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那么对透支数额在量刑标准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只包括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银行业竞争激烈,各家银行在执行银行卡管理的规章制度上不严格,授信制度得不到落实,个别人利用银行管理漏洞,轻易获得银行信用卡而进行恶意透支。因此,也提醒各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要认真落实相关制度,严格审查,避免盲目发卡,恶意竞争,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