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5月2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了一起“活埋”老人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其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埋在废弃墓坑内,警方接警后将被埋老人救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乌鸦尚有反哺之义,羊羔尚有跪乳之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不顾母亲年迈,将其埋进废弃墓坑的行为不仅有违人伦,更是触犯了法律。那么,对马某某是以遗弃罪定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呢?为使读者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对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界限做简单梳理,整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将新生婴儿遗弃于获救希望渺茫之地构成故意杀人罪——万道龙、徐爱霞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5月29日第7版
2.以明知道会导致婴儿死亡的方式遗弃婴儿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宋宏霞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判断遗弃新生活体婴儿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是,遗弃行为导致婴儿死亡的可能性,明知道遗弃的方式或遗弃的处所会导致婴儿死亡,仍采用这种的方式遗弃婴儿的,明显存在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号:(2009)开刑初字第8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等因素,综合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将女儿放入脸盆置于河水中遗弃,该行为确实将女儿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但根据对河床的特征和具体河流情况的掌握,对女儿采取较好的保暖措施,以及希望河岸好心人捡拾抱养女儿的期盼等行为来判断,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女儿的死亡,而是积极地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女儿陷入紧迫的危险,故应当认定为遗弃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案例来源:正义网 2015年3月23日
4.**敬老院工作人员将重病老人遗弃路边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其官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敬老院工作人员,因厌恶被救助者大便失禁、无生活自理能力,不顾被救助者身体极度虚弱,晚间雇用车辆将该救助者抛弃在路边,致该救助者死亡,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号:(2006)启刑初字第00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5.**行为人对无经济来源且患病的母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导致其未能及时就医去世,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杨甲、杨乙遗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对无经济来源且患病的母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导致其未能及时就医去世,情节恶劣,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遗弃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正义网 2018年12月24日
权威观点
1.**抛弃婴儿并致其死亡的行为的定性**
故意杀人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却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行为人将负有扶养义务的被害人抛弃,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关键要看该抛弃行为能否使得被抛弃对象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危险。如果行为人将没有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婴儿抛弃到荒无人烟之处,被抛弃的婴儿的生命也就经受到极为紧迫的危险。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生命受到急迫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抛弃,自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被抛弃对象具有一定自我救助能力或者被抛弃的地点能够为其他人及时发现的,例如将婴儿抛弃到医院门口,就不能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而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在行为人将无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被害人抛弃到荒无人烟之处时,行为人的抛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承受巨大危险,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足以判定行为人的抛弃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摘自:《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王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20页。)
2.**厘清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遗弃罪作为侵害生命、身体的犯罪,就需要厘清本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此,我国学者指出:此时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害人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从而判断是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确,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别取决于两方面:(1)客观上针对生命的具体危险是否存在。危险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义务本身在轻重程度上的区别。例如,行为人携双腿严重残疾的人外出时,将其丢弃在冰天雪地里,然后径直离去的,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危险存在,行为人有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2)主观上杀害的意思是否存在。例如,父母把患有多种先天疾病的婴儿用棉被包好放在马路边的,被害人的生命只有抽象危险,原则上只能肯定行为人的遗弃故意,难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摘自:《刑法各论(第三版)》,周光权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第2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