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长江电捕鱼被判刑!!!

2022年03月07日14:3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介绍

  赵某与常某系夫妻,均为渔民。2017年6月26日6时许,赵某驾木船载常某来到长江干流马鞍山段小黄洲洲尾芦苇荡水域,由常某负责摇桨确保木船行进、保持平衡,赵某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鱼,共捕得鳊鱼、鲤鱼、鳜鱼等水产品达21余公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赵某、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审查后决定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和常某与公诉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支付了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和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常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赵某系主犯、常某系从犯;二人均构成坦白;二人已交纳渔业资源损失费并同意修复被其破坏的长江生态环境)、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方法捕鱼,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视角延伸

  2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其中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除上述区域外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博望区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非法偷捕等典型案例,从源头到终端斩断地下产业链和非法利益链,坚决实现“六无四清”,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