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一
秦伟明、谷山玉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建国以来安徽涉毒数量最大的案件,涉案毒品吗啡130余公斤,秦伟明等人被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伟明,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临泉县人。被告人谷山玉,男, 1967年9月6日出生,临泉县人。被告人刘燕、陶俊良等人的基本情况,略。2014年春节前后,刘燕将600余万元交给秦伟明用于购买毒品。秦伟明安排谷山玉负责到云南联系购买毒品。谷山玉联系云南的陶俊良,商定向老挝人李福强(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同年2月19日晚,秦伟明等人驾车将筹集的1000余万元购毒款运往合肥,谷山玉等人驾车同行。秦伟明等人到合肥后,与石乐见面。石乐将购毒款转移到其驾驶的大货车内。谷山玉、石乐等人驾驶大货车将购毒款运至云南西双版纳。秦伟明安排王磊到西双版纳与陶俊良见面并交接购毒款和毒品。谷山玉给李海军27万元,让李海军购买车辆将毒品从景洪运到昆明。李海军安排曾建军购买一辆大货车用于运输毒品。同年2月26日,陶俊良按照李福强要求,将购毒款1060余万元交给李福强。3月8日晚,李福强将5袋毒品交给陶俊良、王磊。3月11日晚,谷山玉、李海军、曾建军将毒品转移到曾建军事先购买的大货车上。谷山玉、曾建军驾车前往景洪,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吗啡130033.1克。陶俊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境外上线李福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秦伟明、谷山玉、刘燕、陶俊良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吗啡130033.1克,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秦伟明、谷山玉、刘燕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对秦伟明、谷山玉、刘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陶俊良负责组织货源,并伙同他人将涉案毒品走私至中国境内,罪行极其严重。鉴于陶俊良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撤销一审对陶俊良的死刑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陶俊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二
刘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海洛因2700余克,罪行极其严重,刘锐被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临泉县人。被告人张立涛、姚文强、李志峰等人的基本情况,略。2017年2月,刘锐、李侠、姚文强到云南省孟定镇购买毒品,未果。同年4月18日,刘锐与张立涛等人商量前往云南购买毒品,刘锐让张立涛、姚文强运输毒品,张立涛又联系李志峰运输毒品。李侠表示可以为刘锐购买毒品提供资金。4月20日,姚文强驾车与刘锐前往云南省孟定镇,途中将车子停放在贵州省盘县,转乘火车、汽车到孟定镇。后张立涛、李志峰驾车前往孟定镇与刘锐汇合。关于购买毒品的出资,刘锐、张立涛各出资10万元,姚文强、李志峰各出资5万元并负责运输毒品。李志峰购买一辆二手皮卡车,用于运输毒品。刘锐用钮万堂的农业银行卡收取购毒款。张立涛将10万元购毒款存到钮万堂账户,姚文强向姚建借款5万元存入钮万堂账户。刘锐通过钮万义向李侠筹集3万元购毒款,并给李志峰9000元作为运输毒品的路费。后刘锐携带购毒款与毒品上家联系交易毒品。4月30日上午,刘锐指使姚文强、李志峰接收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2787.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787.1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锐在第一次贩毒未果后,再次起意贩毒,并负责筹集毒资,与上家交易毒品,组织、指挥其他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系作用最大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据此,判处刘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三
黎胜昌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零口供”,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通知检察机关移送技术侦查证据当庭质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黎胜昌被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胜昌,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江西省崇仁县人。被告人张建刚、许军、陈刚、周冬梅等基本情况,略。2015年4月1日,黎胜昌向张建刚贩卖冰毒2000克,并安排欧阳海民将毒品送交给张建刚。欧阳海民与陈刚驾车从江西省崇仁县至青阳县,将毒品交给张建刚。同年5月30日,黎胜昌与欧阳海民从福建省购买毒品回到崇仁县,将所购毒品放在欧阳海民与周冬梅的租住房内。黎胜昌再次向张建刚贩卖冰毒3000克,并安排欧阳海民送毒品,欧阳海民安排陈刚将毒品送到青阳县交给张建刚。同年6月9日,周冬梅应黎胜昌要求转移毒品。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欧阳海民、周冬梅住处查获冰毒3400余克、冰毒片剂50余克,从张建刚住处查获冰毒2600余克。案件审理期间,黎胜昌始终“零口供”,黎的共犯欧阳海民在一审期间因患严重肺结核死亡,负责运输的被告人陈某翻供,在案证据薄弱。为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通知调取了对定罪和可能判处死刑有重大影响的技术侦查材料等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当庭对技侦证据确认,锁定黎胜昌等人毒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黎胜昌始终否认犯罪,但同案犯张建刚关于其与黎胜昌联系购买冰毒,向黎胜昌提供的户名为周冬梅的银行卡支付购毒款以及与黎胜昌联系接收毒品的方式等供述,与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欧阳海民、周冬梅的供述等证据能相印证,足以认定。黎胜昌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黎胜昌伙同他人跨省长途贩卖、运输冰毒8公斤,且部分毒品已被售出,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黎胜昌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判处黎胜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四
黄金兰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毒品末端消费市场的零包贩卖,社会危害大,黄金兰多次零包贩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金兰,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人胡小冬、汪斌的基本情况,略。2018年5月,黄金兰从江西省瑞金市来到东至县生活,后与汪斌同居。同年8月,黄金兰伙同汪斌购买冰毒,将毒品按照每袋0.5克分装成若干小袋,在东至县贩卖。同年10月至11月间,黄金兰以每包6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联系、支付宝收款等方式,向胡小冬等人贩卖冰毒20余次,共计14.5克。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黄金兰住处查获冰毒27.6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金兰多次向他人零包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金兰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金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五
张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不听劝阻非法大量种植,张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红,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固镇县人。
2017年底,张红认为罂粟苗可以食用,遂取来罂粟种子在其家门前菜园内种植。罂粟出苗后,张红的亲属劝其铲除,其不听劝阻。经清点,张红种植的罂粟共计3201株。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据此,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张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罂粟由公安机关销毁。
六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六
戴春锋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互联网+物流”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戴春锋跨省购买毒品后零包贩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春锋,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合肥市人2018年5月9日,戴春锋通过微信联系广东毒品上家杨芬(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毒款。后杨芬将毒品装入气钉枪内,用快递将装有毒品的包裹邮寄至戴春锋的住处。同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将戴春锋抓获,当场从其接收的快递包裹内查获冰毒47.15克。另查明,2018年3月份,戴春锋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丁某贩卖2包(每包重0.7克)冰毒。同年4月20日,戴春锋以1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某贩卖15包(每包重0.7克)冰毒。同年5月1日,戴春锋以1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某贩卖2包(每包重0.7克)冰毒,以1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范某某贩卖3包(每包重0.7克)冰毒。5月8日,戴春锋向范某某贩卖10包(每包重0.7克)冰毒。5月9日,戴春锋以1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尹某贩卖2包(每包重0.7克)冰毒。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戴春锋多次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从其持有的包裹内查获的47.15克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戴春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查获毒品等违禁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七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七
顾士远欺骗他人吸毒案----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从重处罚,顾士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士远,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霍邱县人。2015年3月25日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20日18时许,顾士远邀约其朋友陈某(16岁)到霍邱县城关镇某旅社。当晚22时许,顾士远拿出吸毒工具和冰毒,用打火机烤吸。陈某好奇,询问顾士远在吸食何物。顾士远谎称为“性药”,称吸食后会精神兴奋,欺骗陈某吸食。在顾士远的欺骗和指导下,陈某吸食冰毒,当晚在宾馆留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顾士远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顾士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
八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八
刘义成、张颖贩卖毒品案----非法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劳拉西泮、氯硝西泮成分的毒品,俗称“迷奸药”,刘义成、张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义成,男,1999年9月20日出生,霍邱县人。被告人张颖,女,2000年3月10日出生,霍邱县人。2018年10月份,刘义成、张颖通过微信、微博、代理商,发布“天使”、“欲仙”、“娇喘”等含有劳拉西泮、氯硝西泮等成分的“迷奸药”广告。购买者通过微信联系刘义成、张颖,以35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迷奸药”;网站代理商接单后通过微信将购药者订单信息转发给刘义成、张颖,刘义成、张颖通过快递将“迷奸药”寄给购药者。经代理商售出的“迷奸药”,以每瓶药水60元至85元不等价格向刘义成、张颖结算毒资。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刘义成通过微信从杨颜锡处购买含有冰毒成分的“眼药水”,由刘义成、张颖在网上进行贩卖。刘义成寄出的94件快递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查,全部为标有“天使”、“欲仙”、“娇喘”字样的瓶装药水。经鉴定,8个检材中检出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舒乐安定成分,11个检材中检出氯硝西泮、劳拉西泮成分,64个检材中检出氯硝西泮、舒乐安定成分,2个检材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1个检材中检出劳拉西泮成分,4个检材中检出舒乐安定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义成、张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义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颖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毒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