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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于谦经典对口相声“粪坑案”来袭!

2022年03月07日16:0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个冬天,

  一个妇女干部骑着自行车在半山腰遇到歹徒

  歹徒要实施强暴行为,

  妇女心知不敌,周围无人可求救,

  遂装作配合,要求前往平坦的冰面行事。

  歹徒欣然同意。

  到达后脱衣之际,

  妇女干部用衣服包住他的头,顺势扔向粪坑。

  歹徒拼命往外爬,

  妇女干部跺了歹徒的手一脚,歹徒掉入粪坑;

  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了一脚,又掉入粪坑;

  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了一脚,彻底掉入粪坑。

  请问,妇女的行为应当划归为哪种类型?

  A.正当防卫

  B.事后防卫

  C.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三脚是事后防卫

  答案:正当防卫。在荒无人烟之地,将实施强奸犯罪男子推入粪坑而不救,这是当时避免人身伤害唯一自救办法,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的规定就属于无限正当防卫,就是说,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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