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个冬天,
一个妇女干部骑着自行车在半山腰遇到歹徒
歹徒要实施强暴行为,
妇女心知不敌,周围无人可求救,
遂装作配合,要求前往平坦的冰面行事。
歹徒欣然同意。
到达后脱衣之际,
妇女干部用衣服包住他的头,顺势扔向粪坑。
歹徒拼命往外爬,
妇女干部跺了歹徒的手一脚,歹徒掉入粪坑;
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了一脚,又掉入粪坑;
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了一脚,彻底掉入粪坑。
请问,妇女的行为应当划归为哪种类型?
A.正当防卫
B.事后防卫
C.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三脚是事后防卫
答案:正当防卫。在荒无人烟之地,将实施强奸犯罪男子推入粪坑而不救,这是当时避免人身伤害唯一自救办法,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的规定就属于无限正当防卫,就是说,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