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一只受伤猕猴带回了家,转手卖了1000元。7月2日,浙江永嘉男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路遇受伤猕猴精心养了一个月
1988年出生的汤某是永嘉县界坑人,他承包了一个水库养鱼,也在微信上卖鱼。2019年8月底,汤某从老家返回居住地黄田,在金溪水库附近的路边看到一只被钢丝绳套住脚受伤的猴子,汤某很兴奋,抓住并带回家养在了顶楼。为了饲养猴子,他还特地去宠物店买了一个笼子。
据汤某的妻子供述,这只受伤的猴子在她家饲养了一个多月,夫妻俩精心伺候着,主要以苹果喂养。因为汤某经常要去山区,而自己又在幼儿园上班,每天中午赶回家喂养,还要不定时清洗笼子,苹果价格又不菲,心生不耐,她一直督促汤某赶紧放生。
直到有一天猴子不见了,她才发觉出事了。
男子花1000元买下准备放生
原来汤某将猴子卖给了老客户张某(另案处理),自称仅仅收了1000元“水果费”。
张某说自己曾经向汤某买过野猪肉和田鱼,二人借此相熟。2019年10月份,汤某主动向他兜售猴子,出价1200元。
张某讨价以1000元的价格将猴子买了下来,并和几个朋友约定好去放生。2019年10月15日下午,汤某将猴子送到张某的厂里。
次日,因另一起案件,瓯海公安找到了张某要他配合调查,警方在厂里看到了这只猴子,遂将张某和这只猴子一并移交给永嘉县森林警察大队。
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汤某将1只猴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次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张某的厂里查获该只猴子。经司法鉴定,该猴子为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汤某向永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汤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7月2日,日前,法院一审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