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盗墓影视作品中
盗墓者被视为
倒斗技术高超之人
但在现实生活中
盗墓属于违法行为
盗墓者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荆州市荆州区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2015年11月14日19时
被告人李某邀约
张某、李某龙(均已判决)
在荆州区雨台山
一宅基地内
使用铁锹挖掘古墓葬
盗得青铜剑一把
张某以2000元的价格
将青铜剑卖给胡某某
所获赃款被三人挥霍
2016年3月10日
李某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
被依法逮捕
2020年3月23日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参与盗掘古墓葬系受他人邀约,现场没有参与挖掘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是从犯的意见,经查,现有同案犯供述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某在盗掘古墓葬犯罪过程中,事前与他人有合谋,一同准备犯罪工具,现场积极实施了挖掘等行为且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李某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荆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楚文化的发祥地和三国文化集中地之一,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孕育出楚文化、三国文化、关羽文化等,传承下了极为丰富的民俗文化遗存。
保护文物、弘扬文化,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形成人人具有文物意识、人人热爱文物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着侥幸心理,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要把打击盗掘古墓葬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密切结合,坚持打防并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地预防和杜绝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