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南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李某武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南岗区法院审理并宣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该案开庭及宣判均采用远程提讯方式进行,由南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一辰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副庭长王炜、审判员白宗安共同组成合议庭。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武组织人员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三院”)内使用胁迫方式强行驱逐其他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人员,垄断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使被害人在转运遗体、转院治疗、出院时,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护车进行转运。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 以被告人冯某友、宫某光、鲁某飞、王某、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武、冯某友、宫某光、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武组织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等人在医大三院成立非法救护车转运车队,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武利用该组织以胁迫手段驱逐其他非法救护车转运车主,对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达到垄断后,多次对需要救护车转运业务的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以此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形成犯罪集团。其中,李某武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某武于2018年5月将该犯罪集团的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交给李某管理,李某在继续充当非法救护车转运司机的同时,负责发卡、谈价、分配司机等非法救护车转运的组织和指挥工作,故李某自2018年5月成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集团犯罪处罚;冯某友、宫某光、李某在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对被害人的强拿硬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冯某友委托李某驾驶其非法救护车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驾驶自有非法救护车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武、李某、冯某友、宫某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李某武、宫某光、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武、李某、冯某友、宫某光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进行退赔。对各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