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午,岑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2月公布的新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新增黑喉噪鹛、红嘴相思鸟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岑溪市首例。
0**1法院审理查明**
经岑溪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才在岑溪市岑城镇某处发现四只珊瑚鸟(黑喉噪鹛)及一只红嘴相思鸟并将其带回家饲养。2021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才将上述鸟类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岑溪市某某鸟笼店的老板卢某伟。2021年10月9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发现并扣押了画眉、黑喉噪鹛、鹩哥、红嘴相思鸟等野生动物。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喉噪鹛、红嘴相思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红嘴相思鸟还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才在家属陪同下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工作人员已经将上述鸟类放飞回归自然。
0**2法院审理认为**
岑溪法院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才自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才的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