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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被告人罗某漫、陈某龙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岑溪法院查明
岑溪法院查明:2021年6月14日凌晨3、4时左右,因怀疑陈某宇、吴某燕被酒吧开除是黄某灵(2004年1月23日出生)在酒吧领导面前讲坏话所致,被告人罗某漫、陈某龙、吴某燕(另案处理)三人在岑溪市区体育馆升旗台下对黄某灵进行殴打,并将黄某灵的手机摔在地上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785元。
2021年6月15日,罗某漫、陈某龙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岑溪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漫、陈某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漫、陈某龙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都是主犯,其中陈某龙是罪责较轻的主犯。被告人罗某漫、陈某龙自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漫、陈某龙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一)项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