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包括了画眉、黑喉噪鹛、红嘴相思鸟和鹩哥。
虽然禁令在前,但依旧有不法分子为牟利而进行国家保护鸟类的非法交易。
近日,岑溪法院就一起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赵某开始在岑溪市经营鸟笼店,并陆续收购鸟类。
2021年2月后,赵某继续在其经营的鸟笼店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等鸟类。其中,赵某于2021年6月10日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只画眉给岑溪市的钱某;于2021年7月24日以650元的价格出售一只画眉给东莞市的孙某;于2021年9月1日以600元的价格出售四只画眉给广州市的李某;于2021年10月2日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何某(另案处理)的四只黑喉噪鹛及一只红嘴相思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21年10月9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赵某经营的鸟笼店发现并扣押55只画眉、14只黑喉噪鹛、1只鹩哥、1只红嘴相思鸟等野生动物。经鉴定,上述鸟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在上述鸟类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仍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1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赵某经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岑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