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任何成本
日赚XXXX元
在家兼职
......
以此为噱头的日进斗金的兼职工
让不少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加入了一个专门为赌博等犯罪活动洗钱、走流水的团伙,主要负责邀集人员为“过流水”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7月5日至7月13日间,被告人张某邀集20余人,在明知是为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宝进行收付款操作,积极参与洗钱活动,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1863万余元。张某获利4000余元,其他人获利130-3400元不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人分别被判二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陈某等10人缓期执行),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出借、出售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过流水”,均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莫贪图小便宜,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从而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