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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拒绝高利诱惑,别让“馅饼”变“陷阱”

2022年03月08日10:1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有些“不法机构”

  吸引学员家长进行“投资”

  并承诺高额回报

  还有些“不法分子”

  以高额回报吸引人前来“投资”

  这些行为

  其实都是在进行非法集资

  以买卖服装钢琴为由 骗取家长钱财

  2016年3月初,被告人石某某在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20号世欧王庄开办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以培训儿童舞蹈、钢琴名义招收学生。为了归还举债开办该公司所欠的债务及高额利息,维持公司的运转,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石某某谎称自己有“特殊关系”能以低价购买演出服装和钢琴,再高价卖给相关单位,从中可以赚取近20%的高额利润,共骗取12名学生家长及相关人员签订所谓“投资协议”。

  至2017年6月资金链断裂,石某某为逃避债务,将培训机构关门后出逃,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达2434460元。2018年7月20日,在位于北京市韩家川村的出租屋内石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

  晋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高额返利为由 非法诱导群众“投资”

  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并在福建各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下设各门店,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便以发传单、召开联谊会等公开宣传方式,用总公司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不特定公众签订会员章程,以高额返利为诱惑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加入福建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地区第五分店,帮忙联系客户,向客户推荐购买产品返利,2017年3月开始,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廖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星光大道3号开设“老妈乐”(公司全称为“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十四分店,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宣传“老妈乐”公司购买产品返利这一经营模式,以购买产品后,每天返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吴某某等15人非法吸收资金,并从中抽成获利。被告人廖某某共吸收及帮助吸收资金共计1000万余元。

  经审理

  晋安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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