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案情简介
李某豪今年24岁,本科学历,在一家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2019年6至11月,李某豪通过互联网发帖称有关系可以帮忙修改不及格的考试成绩或者消除处分,还留下自己的QQ账号以供联系。有相关“需求”的在校生看到帖子后与他取得联系,他再哄骗诱使对方相信自己,一旦对方付款成功,李某豪就会迅速把对方拉黑,销声匿迹。而如果他的的QQ号被举报,就会再换一个新号继续行骗。据统计,李某豪前后共骗取19名高校生共计2.6万元。这些高校生少则被骗500元,最多的被骗了3800元。
李某豪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李某豪
2018年我自己在上大学的时候也曾经挂科,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有人可以帮忙修改成绩。为此,我付了800元,却没想到之后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毕业以后,我越想越生气,想把被骗的钱也骗回来,结果一发不可收拾,越骗越多,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存于法院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