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邀约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金寨县汤家汇镇、南溪镇、双河镇等地,使用涂有“三步倒”毒药的鸡爪将狗毒杀后盗走,陆续盗走张某、张某某、毛某某等被害人家11条狗,邓某某将其中1条狗带回家腌制晒干,黄某某用同样方式在现代产业园区某村单独盗窃1条狗带回家后腌制晒干。被盗狗共12条,其中10条被邓某某、黄某某卖至叶集实验区农贸市场流动商贩处,得款4400元左右,被二人平分。金寨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活狗收购价格为18元/斤,被盗10条约250斤价值4500元;邓某某和黄某某带回家腌制晒干的腊狗肉共26斤,零售价格为30元/斤,价值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将毒杀的狗肉向社会出售,供人们食用,性质恶劣,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提醒,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案件层出不穷,犯罪行为人的盗窃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私有财物的防范意识,也警示那些在犯罪边缘徘徊的人,莫要因为一时贪念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否则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