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放火罪案件进行宣判,
被告人张某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冬酒后发疯,为发泄不满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兴源酒店门口、大润发超市北门、白秋街等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连续放火。将一福利彩票投注站北侧的纸盒、木块及路边停放的三轮车上的塑料、棉被等点燃,致该投注站、棉被等引燃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冬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提醒
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在心情不好的时候,应当寻找正确的宣泄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冬仅仅是因为酒后郁闷,心情不好,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地点放火发泄,造成了大量的财产损失。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如此任性不负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仅不能消解心中烦恼,反而会触犯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