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嫌对方放音乐吵扰自己休息,冲动之下与人发生扭打,三拳下去,造成对方轻伤二级,赔偿13万元……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马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8日清早,被害人周某某在宿松县某商店门口放音乐,在店内休息的被告人马某出来理论,随后和周某某因放音乐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马某用拳头打了周某某头面部三拳,致使周某某鼻子流血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19年6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冲动是魔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切莫冲动,否则害人害己。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某一时冲动挥拳,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还要赔偿巨额费用,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