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及作案工具黑色iPhone7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祁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下午,11岁的被害人王某在祁门县祁山镇家中,用手机在QQ好友空间里看见有入群领红包红利的消息后,便用QQ扫码入群并在群里抢到群主所发的1元红包。随后,群主称其今天过生日,群内有成员发100元红包给他就可获得返利500元。王某动心扫码支付500元参与红包返利,但迟迟未获得返利。后在网络上经他人步步诱导,王某再次上当被骗9999元,在该次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高某获利2000元。案发后,参与共同犯罪的另一诈骗分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被诈骗款10499元。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预缴罚金2000元。祁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祁门县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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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