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郑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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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3日至6月18日间,被告人赵某、郑某经预谋,在微信群发布淘宝网店刷单的广告,以提高淘宝网店排名、备战“618年中活动”为名,谎称对刷单者不仅会返还本金,还会额外支付每单15元的佣金及赠送衬衫或短裤作为报酬。二被告人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骗取116名被害人共计2097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76328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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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网上刷单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之一,受害群体主要是在校生、家庭主妇。当受害人做第一单任务后,诈骗分子返还本金并给予小额佣金;当受害人继续付款刷单时,诈骗分子就增加刷单购物数量和金额,并且既不退本金也不付佣金;当受害人要求退还本金时,诈骗分子就以系统故障、超时、任务未完成、卡冻结等理由让受害人继续付款刷单,等受害人发现情况不对可能被骗时,诈骗分子就消失、不回复或者直接将受害人拉黑。网络刷单是虚假交易,本就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切不可为了“高额返利”“轻松赚钱”这样的“小甜头”,而损失了大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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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