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8月一天晚上十时许,李某下夜班沿马路步行回家,行至一段路灯较暗路段时,借着微弱的灯光,看到绿化带内似乎躺着一个人,走近一看,是一个一动不动爬着的赤裸身体的妇女,李某赶紧打电话报警。经现场勘验:死者,女性,30岁左右,手脚被捆绑,面部朝下爬在地上,身上两处非致命伤,曾受过性侵,初步判断死亡原因系流血过多所致。警方调取附近监控,由于涉事路段路灯昏暗,隐约看到男子从妇女身后搂住妇女脖子,往绿化带内拖拉,再也没有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本案现场有价值的证据不多,能够证明妇女受过性侵,由于妇女身上的两处刀伤均系非致命伤,初步判断系流血过多导致死亡。因此,本案中,被害妇女是男子实施性侵过程中受的伤还是性侵结束后受的伤,影响着对男子行为的定性。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男子可能涉嫌强奸罪,为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人往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法条内容比较丰富,其中有强奸罪基本犯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从重处罚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本条第三款(一)至(五),规定了五种加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结果加重犯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法定刑差距悬殊,一旦行为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起步刑就是十年,直至死刑。因此,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要求强奸的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与强奸行为分属两个不同案件,可能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对于男子伤害妇女的时间尚不明确,如果男子为压制妇女反抗,对妇女实施伤害行为,则本案中,可以认定男子涉嫌强奸罪,为结果加重犯,适用加重处罚规定,即男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男子可能涉嫌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不排除男子在强奸妇女后,基于其他动机而伤害妇女,或基于灭口动机而杀害妇女,由于妇女身受两处非致命刀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初步认定男子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又涉嫌到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男子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与前面的强奸罪,两罪并罚。
结语:本案在嫌疑人尚未抓获的前提下,笔者根据现场仅有证据推断:男子涉嫌强奸罪,为结果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涉嫌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