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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入室盗窃性侵后,又逼妇女与其谈心,如何评价本案?

2022年03月08日11:2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 2019年7月28日凌晨4点多,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称:当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我(孙女士)一个人在家睡觉,隐约感觉房间有人走动的声音,睁开眼后,发现一名男子(黄某)在自己床边柜子翻东西,我没敢出声,假装睡着,认为男子偷完东西就走了。男子翻动一会,没发现有价值的东西,便将我强奸了。完事后,又逼我与其谈心,稍有不从,男子便殴打我。男子走的时候还抢走我包内现金1000元和手机一部。

  夏季到来,天气炎热,市民大都喜欢开着窗户睡觉,这便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案中,孙女士正是开窗户睡觉,黄某趁夜深人静时,沿水管攀爬,从孙女士着的窗户入室。由于孙女士独自一个,本欲入室盗窃的黄某,便肆无忌惮,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以下笔者结合本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黄某涉嫌盗窃罪(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盗器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采取和平手段,非法改变占有关系,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情形的盗窃罪,分别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盗器窃、扒窃的。其中对于后四种方式,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盗器窃、扒窃的,没有数额要求,构成该类型盗窃罪,没有数额较大要求。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盗窃。

  本案中,黄某半夜入室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没有盗得有价值的财物,由于入户盗窃并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因此,黄某的行为仍涉嫌盗窃罪。对其应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黄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黄某半夜入室盗窃后,发生犯意转化,趁孙女士独自一人在家,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侵犯了孙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黄某强奸妇女的故意明确,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应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抢劫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双重法益,即包括他人的人身权也包括他人的合法占有权。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奸罪基本相同,远远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只可能评价为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黄某趁孙女士独自一人,又是半夜孤立无援的境地,拿走孙女士包内1000元现金及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黄某抢劫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抢劫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是,本案中,黄某应定性为普通抢劫还是入户抢劫呢?普通抢劫,法定刑为三至十年;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比较,法定刑相差悬殊,对于黄某来说,可谓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因此,准确认定黄某抢劫的性质,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从本案案情来看,黄某入户的目的是盗窃,后又连续发生两次犯意转化,又实施了强奸和抢劫行为,因此,黄某应定性为在户抢劫,即普通抢劫,适用三至十年的法定刑。入户抢劫要求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本案中,黄某入户的目的是盗窃,后又发生犯意转化,实施了抢劫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入户抢劫。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黄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与抢劫罪,三罪并罚。黄某如果单纯实施了一个入户盗窃行为,法定刑不会很高,其胆大妄为,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两个重罪,黄某必将为其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笔者再次提醒,夏季到来,晚上睡觉时一定要关好窗户,尤其是独身居住女性,更要加强防范,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发生案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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