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刑初686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衡民,男,1995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在江阴市。2019年3月24日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钱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9〕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衡民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9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因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旭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衡民、辩护人钱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衡民为寻求性刺激,事先诱导女友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与宋某某在江阴市维尼尔精品酒店1303室开房期间,召集网友陈某某前来进行淫乱活动,顾衡民、陈某某在对方旁观下与宋某某各发生一次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顾衡民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其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衡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了顾衡民是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悔罪,请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衡民为寻求性刺激,经事先诱导女友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与宋某某在江阴市维尼尔精品酒店1303室开房期间,召集网友陈某某到上述房间进行淫乱活动。期间,顾衡民、陈某某在对方旁观下与宋某某各发生一次性关系。2019年3月24日,顾衡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某、宋某某关于事发前后经过情况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顾衡民关于其为寻求性刺激诱导女友最终进行淫乱活动等情况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互辨认照片笔录,住宿登记的旅馆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关于顾衡民到案经过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衡民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顾衡民犯聚众淫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顾衡民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衡民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胡健蕾
审判员 倪敏生
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亭亭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