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是中国独有的社会现象,经过长期的演变,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性的维权方式,国家甚至针对上访制定了专门的《信访条例》。上访的诉求五花八门,有的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的反映地方治理乱象,有的希望解决生活困难,对其评价也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
由于国家对信访存在着自上而下的考核,因此有些地方对于上访如临大敌,为了压降上访,个别地方出现了以刑事诉讼治理上访活动现象。这一做法,也引发了很多讨论乃至争论的声音。从现实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以上访方式维权的刑事评价,尺度并不统一。本文初步梳理总结,供同仁参考。
认为构罪的案例
1.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某敲诈勒索案。**案号:(2016)鲁10刑终113号。**
简要事实:
被告人于某多次以打市长热线、信访、上访等形式到市、省、中央等各级机关反映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违法、违纪问题。2014年6月份,村主任之妻王某乙两次找到于某,让于某谈谈停止上访举报的条件,最后一次于某提出先拿出100万元再谈,否则不会罢休。后被告人于某继续上访。
法院认为:
行为人为讨回其应得的征地补偿和相关损失进行上访,上访期间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该诉求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行为人上访所要求的的补偿款与经济损失无内在联系,不宜认定为正当行使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通过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2.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闫某敲诈勒索案。**案号:(2014)平刑终字第166号**
简要事实:
闫某2011年起多次越级赴京上访反映其子武某某退伍安置等问题,汝州市民政局根据闫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于2012年12月份同意救助其69799.2元现金,闫某对该意见表示同意并表示待其儿子上班及相关费用到位后愿停访息诉,永不反悔。2013年1月11日,闫某收到75000元救助金,同年3月22日闫某之子武某某被安置到汝州市安监局工作。同年9月开始,闫某又以要求解决其子工资及上访费用等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由于闫某不断重复上访,汝州市民政局分包闫某信访案件的工作人员王某于同年12月11日被汝州市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4年1月1日,闫某又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同年1月2日,王某与汝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杨某一起到北京接访,闫某向二人索要45000元钱,否则不回汝州,继续在京上访。王某和杨某迫于压力,给闫某8000元现金,并答应回汝州付清剩余的37000元。
法院认为:
行为人基于上访已经解决诉求的,再次以相同的诉求及上访费用为由进行上诉,其所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形下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的,其取得财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邱土改、梁管、张某社非法集会案。
简要案情:
西安市三环路建设时,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的土地被征用。2006年4月,该村的房屋被拆迁。部分村民对赔偿标准、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等问题不满,推选邱土改、梁管社、张某等人为村民代表。邱土改等组织、策划梁家街村村民多次到省、市、区政府集会上访。2007年2月13日,西安市灞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答复,梁家街村村民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但邱土改等人对答复不满,继续以集会方式上访,并称人越多政府越重视,且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法院认为:
三行为人因不满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聚集三人以上以集会的方式上访,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非法集会罪。
认为不构罪的案例
1.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某某、陆某某敲诈勒索案。**案号:(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
简要事实:
2003年4月28日,合江县人民政府为防治“非典”工作的需要,与农家乐经营者罗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用以收留一般发热病人,每月租金1万元。2003年11月26日租用期满,县人民政府与被告人罗某某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2004年4月26日,根据被告人罗某某夫妇上访请求,县人民政府又与被告人罗某某就农家乐的修缮扫尾工作进行协商,又一次性给付了被告人罗某某修缮扫尾工作包干经费5000元,并约定今后被告人罗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租赁事宜与政府产生争议。但事后,二被告人又以“非典”防治给其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要求县人民政府给予其额外补偿或者收购农家乐。因未得到满足,二被告人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2007年7月25日,二被告人再次进京上访后,提出要与合江县人民政府领导通电话。2007年7月29日和30日,副县长苏世毅代表合江县人民政府与二被告人通话,通话中,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夫妇提出要政府先拿3.75万元为其偿还欠王中贵的债务后方回合江,否则他们将在北京边打工边上访。合江县人民政府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迫于无奈,于2007年7月30日指示合江镇人民政府将3.75万元支付给二被告人指定的中间人贺儒林。当日上午合江镇人民政府将3.75万元以定活两便存单的形式(设定密码)存入银行,将存单交给了贺儒林。被告人罗某某得知政府己将钱交给贺儒林后,又拒绝按政府要求去泸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并向政府提出赔偿35万元经营损失费等其他无理要求。2007年8月1日,政府将该款从贺儒林处追回。
法院认为:
行为人以上访要挟政府给付财物,该上访理由不合法,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政府会基于恐惧而向行为人支付财物的,基于该行为实际上对政府无威胁,且未造成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可宣告无罪。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丁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06年6月26日,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村第一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村第一村民组将其土地租赁给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又称“建材市场”)建钢材市场。2011年,须水村第一村民组村民丁某,嫌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承包其口粮地时对其土地补偿太少,以其口粮地里有鱼塘为由,要求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占其鱼塘和鱼苗的补偿款,并多次向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瑞林索要该项补偿款,均未果。丁某到相关部门(包括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有关部门的批件和丁某的信访材料后,就责令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停业整改。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怕停业整改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就同意赔付丁某鱼塘补偿款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瑞林向丁某的账户转入补偿款11万元,同年12月22日,河南川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丁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向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报案。
法院认为:
丁某以上访告状的形式举报建材市场非法占用土地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的手段,其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丁某的控告申诉状没有将建材市场列为被控告对象,其上访与建材市场的赔付没有关系。丁某到信访部门反映当地政府与开发商相勾结,侵犯村民利益,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违法上访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故如要通过上访方式维权,应当把握好分寸,避免触及高压线。在依法治国已成历史大势的今天,还是应该更多地通过法定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免节外生枝、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