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并将在疫情期间实施相应犯罪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制定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
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深入了解此类犯罪。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大家选购的物品也不再局限于衣物、鞋子等生活用品,不少消费者也喜欢网络购买活体宠物进行饲养,这其中就暗藏着法律风险。
2019年3月,被告人饶某某通过微信欲出售“日本袖珍石猴”1只,并在朋友圈发布该猕猴的视频及文字销售信息。经群众举报,湖北省某市森林公安机关在饶某某住处查获该猕猴。经调查该猕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级别二级,系2018年3月饶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花费人民币1.2万元从辽宁购得,卖家通过托运方式将猕猴交付给饶某某饲养。经审理,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下面我们说一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对本案的罪名进行认定,首先要明确该猕猴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00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中的“日本袖珍石猴”经调查鉴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的野生动物。
那么对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又将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在本案中,饶某某的销售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对收购行为的判断,即使饶某某最初购买是为了饲养,也不影响购买行为的成立。
那么,是否新规出台后所有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不可以买卖或利用了呢?答案是在特定情形下可合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我国为了规范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本案中,饶某某的购买行为、销售行为也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因此,饶某某的行为构成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罪。
以法治精神推动移风易俗,会让法律更加深入人心。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同时与涉野生动物犯罪坚决斗争,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真正建设好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