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色,通俗来说,就是指使用花言巧语、美好生活的憧憬、浪漫的爱情、可期的未来幸福生活等等理由和方法,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性关系的发生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的行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在当前法律规定中,只要骗色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女性,性关系的发生得到女性的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例如下列几种情形:
01
博导骗色女学生
2014年,某大学的博导被指控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的新闻事件。有评论指出,教授看上学生的身体,学生看上教授的职权,双方心知肚明、相互利用,这是赤裸裸互相交易,而且还是很公平的交易。不管最终教授有没有实现诺言,教授都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不属于强奸。
如果教授最终没有实现诺言,只是单方占了便宜,充其量是骗色,不是强奸。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非暴力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是被害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02
被骗财骗色,不能控告强奸,只能控告诈骗
在女青年吴某被骗案中,男青年李某是已婚人士,但是谎称自己未婚,追求被害人吴某,在一段时间追求后,两人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发生多次性关系。几年后才发现,原来李某早就成家立业,女青年被欺骗感情,被骗色。
此时,女青年能不能去公安局控告男青年吴某强奸罪呢?
答案是不能。
吴某就这样逍遥法外了?
当然不是,刑法四百多条,总有一条能搞定他。
例如诈骗罪。如果两人在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男青年以父母病危、投资公司、遭到诈骗甚至绑架等各种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钱款,后与吴某分手,并写了欠条,一直未还款。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诈骗罪。
在极端的情况下,也可以控告涉嫌重婚罪。这种极端的情形是,骗色骗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程度。如果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那么已婚的男青年吴某就涉嫌重婚罪,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李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03
潜规则发生关系
甲在网络发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随后不少女青年前往甲指定的宾馆应聘。在应聘过程中,甲对女青年声称,如果想要应聘成功,就必须遵守潜规则,和甲发生性关系。部分女青年就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但事后发现,招聘空姐是子虚乌有的。这是典型的骗色行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虽然女青年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但毕竟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甲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说到底,这是骗色,并不是强奸。
0**4**
以虚假包养承诺骗色
某女子正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没有着落。正好一个男性看起来像个大款,跟女子承诺,定期提供给她生活费,让她一辈子生活衣食无忧,成为他的女人。女子考虑正在失业,生活没有着落,就全当挣钱。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还是跟男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跑路,没有实现包养承诺。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其实,女子对于性关系的发生是自愿的、同意的,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子意愿,不构成强奸罪。
05
骗色不构成犯罪的根源在于:女性的同意是真实的
不管男性为了骗色实施了什么样的欺骗手段,说了多少箩筐谎言和甜言蜜语,只要女性意识到要和这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且自愿、同意。那么,这就是骗色,而不是强奸,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