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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虚构事实理赔航班延误险被判有期徒刑

2022年03月08日13: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旨】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产,且牛永冬骗取数额巨大,孙典隆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惩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1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永冬,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仕清、黄伟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典隆,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强、温涛,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及各自辩护人郭仕清、黄伟伟、王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伙同被告人孙典隆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孙典隆明知牛永冬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永冬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永冬骗取人民币22400元。

  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永冬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31200元。

  另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牛永冬认可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孙典隆认可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经审查,二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均已获得法律帮助,系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签具结书真实合法。其犯罪事实另由预审供述和辩解、主体身份情况,被害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含李某的证言、涉及人员及金额、典型案件描述、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保险条款),证人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刘某1、蔺某、魏某、曲某、王某、于某、刘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航班状态证明,赔付案件清单,到案经过,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民生航延自助理赔流程、航班延误险线上理赔须知、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产,且牛永冬骗取数额巨大,孙典隆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两人均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均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牛永冬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孙典隆系从犯,且均能够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在相应刑罚之档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果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牛永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孙典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永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典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之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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