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牛奶虽然价格不大,但不代表可以予取予求。1995年的小吴,杭州人,大学本科毕业,长得高挑甜美,工作收入也很稳定,却屡屡行窃便利店的物品,自毁前程。
日前,西湖法院对吴某盗窃罪一案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8、9月,位于闹市区的便利店经常有货物消失,店长小张查看视频监控时,一个身影引起了他的注意。8月27日至9月16日期间,这名女子四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
第一次,女子在冷藏柜前拿了四盒牛奶直接放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到收银台结账时只付了一个包子的钱便离开。尝到甜头后,女子第二次前往便利店,顺走一瓶酸奶、两个三明治、一个香辣鸡腿堡、一个肉松饭团,只付了一杯豆浆的钱。之后两次,女子故技重施。
经核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 108.42 元。有了足够的证据,店家带着被盗物品的清单、进货单据和监控视频报了警。公安机关找到监控视频中的女子小吴时,小吴正在公司上班。后查明,此前小吴已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我4次偷的加起来才百来元钱,
不能算犯罪!
小吴到案后承认,案涉便利店是其上下班都要经过的地方,经过时会去买一些吃的东西当做早饭或者晚饭。自己收入不低,每月稳定有8千元,因为比较喜欢喝牛奶,看到旁边有人拿了东西没有付钱直接就出去,想着想别人能拿,自己也能拿,就抱着侥幸心理,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
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处刑罚时,小吴有些愤慨,“我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我查过法条,我偷的东西加起来才百来元钱,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法院
别以为偷得少不是事,
多次盗窃也是犯罪!
面对自以为懂法的小吴,法官释法明理,“根据法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被查实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那么不管偷盗的财物价值几何,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小吴,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伸手,一盒牛奶值不了几个钱,为此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一抹污点,无疑是十分吃亏的事,切莫因小失大。
小吴悔悟道,“我就是一时糊涂,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我并不是购买不起,最后一次偷完之后我也醒悟了,我告诉自己不能这么下去,我就再也没有去过了,但是之前偷东西也是事实,我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