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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2022年03月08日14:2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阅读提示

  自诉案件,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约束。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自诉人直接诉讼的案件时,应当及时受理。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接到重婚案件被害人的控告后,以自诉案件为由进行推诿,使得被害人的利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犯罪者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惩罚。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重婚案件,被害人控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以防被害人因为自身无法取证,纵容重婚者逍遥法外。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于200X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男孩。三年后,张某认识了在歌厅工作的吴某,其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开始对家庭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后李某经了解发现,张某和吴某已经以夫妻名义在另行租房公然同居一年多。李某无法接受此事实,愤然向公安机关控告张某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观点分歧

  对于重婚罪是何种追诉类型案件的认定,办案部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婚罪是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将重婚案纳入自诉案件范围,因此,重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公安机关不应当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重婚罪是公诉案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起诉,国家也应当追究重婚着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了,“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侦查,检察院也有权力提起公诉,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

  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重婚案件属于公诉和自诉可以互转的案件,既非绝对自诉案件也非绝对公诉案件。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若证据不足或被害人坚持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具体分析如下:

  一、重婚罪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公诉。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等四类五个罪名的案件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重婚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也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公序良俗,妨害了社会秩序,因此,刑法并未规定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既然重婚罪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即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相关报案、举报、控告以及自身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重婚犯罪事实,按照管辖范围,依法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系可以自诉但并非都必须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这里所说的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即:(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外,后两类均要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这一前置条件。

  “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这里所说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包含了重婚案。但重婚案件自诉需要满足一个程序条件和一个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实体条件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中程序条件为基本前提。一旦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也就无需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所谓的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约束。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自诉人直接诉讼的案件时,应当及时受理。相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言,自诉案件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从便民的角度考虑以及解决好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被害人可以自诉,但非必须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条第二项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便民和有利于诉讼角度考虑,自诉案件在证据充足情况下,自诉与否,被害人具有选择权。

  三、婚姻法规定了重婚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以及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特别法,为了防止司法机关产生错误认识,出现推诿,明确规定了重婚罪公安机关可以侦查。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婚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并在侦查终结后,依法提出起诉意见,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属于自诉范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如果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重婚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时,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诉讼活动。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

  综上所述,重婚罪属于公诉和自诉互转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但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转为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相关条文:**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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