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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判刑+罚金+补栽+公开道歉!

2022年03月08日15:3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6月3日上午,雅安市雨城区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45万元,上缴国库;补栽楠木一百一十五株,并保证三年存活率不低于85%,如未履行上述修复方案,则承担修复费用10657.5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发现雨城区孔坪乡境内的一株楠木树,遂起盗窃之心,于2020年1 月2日下午通过何某夫妇聘用民工砍伐楠木树,并雇佣简某某运输楠木,联系付某甲购买楠木并约定当晚交易。付某甲邀约付某乙、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该楠木。当晚7时许,何某驾车拉载10名民工至孔坪乡,在该楠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楠木树砍伐,制成6件原木。次日凌晨,简某某驾车将楠木运至雨城区草坝镇,被告人杨某以3.45万元将楠木卖给付某甲、付某乙、艾某某,三人将购买的楠木藏匿于合江镇某茶厂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该盗伐树种为楠木,地径70cm,蓄积3.1722立方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庭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目前森林覆盖率已经高达72.35%,且桢楠、红豆杉等珍稀树种存量较大,但许多人可能都不知道他们可是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

  常见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有  桢楠木  连香树  银杏树  红豆杉

  当然,除了以上这些,还有很多国家级保护树种,有兴趣可以进一步了解!

  那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的具体规定主要又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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