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粤语俗称“捉黄脚鸡”(此名称常见于港澳地区)。是以从事淫秽活动为由头,一些男人的某种猎艳心理(一般是去嫖娼),两人到某处,准备做些见不得人的勾当的时候,这时候,这个女的同伙,一般是多名男性,突然出现在眼前,几个男人进来就大声呵斥,“你敢搞我女人,想死啊,快点赔偿精神损失费”为了不让事情张扬出去,为求自保,好色男会把身上的钱给这对同伙,而他们则是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
仙人跳犯罪团伙在对目标下手时,一般采用偷、骗、抢三种方式,根据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仙人跳所涉罪名也不尽相同。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4年12月初,被告人班某找到被告人曹某甲后,经谋划,两人决定到华容县城关镇从事“仙人跳”(即由女方选择作案目标后,将目标带入租住地“按摩”,再由男方乘目标不备将其财务盗走)。
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华容县城关镇东门堤上发现独自一人步行的被害人熊某,曹某甲即上前邀熊某去“按摩”,并将熊某带至借用的出租屋。
两人进屋后,曹某甲叫熊某将脱下的衣服放到床边的柜子上后躺到床上,并趁机将床铺与柜子之间的布帘拉上,使躺着“按摩”的熊某看不到放在柜子上的衣服。
曹某甲给熊某“按摩”时,乘机将熊戴在左手无名指上的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3200元)取下,与此同时,被告人班某潜入房内,将熊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里的240元现金盗走。之后,被告人曹某甲拿着黄金戒指借故离开了出租屋。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欲采用“仙人跳”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敲诈。
同年7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事先安排女青年“冰冰”(另案处理)在本县中医院附近的出租房里色诱被害人陈某,由其同伙假扮“冰冰”老公,按照事先分工至现场捉奸,并通过殴打、报警等方式威胁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前来协调,后在被告人王某等人的“协调”下,被害人陈XX被迫支付8万元人民币以平息此事。
三、抢劫罪
2015年12月28日下午,喻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害人吴某为好友,后开始聊天并约好去宾馆开房。当日16时许,喻某、贾某来到湖州市吴兴区福莱福宾馆413房间,其中贾某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而喻某则在旁用手机联系等候在宾馆附近的被告人陈某等人。
随后被告人陈某、申某、高某伙同李某来到该房间,声称贾某、喻某系自己的妹妹,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拳打脚踢,强行索取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0余元及银行卡二张。后被告人秦某也到该房间,逼问出吴某的银行卡密码,而后将二张卡内的人民币共计26400元取走。
仙人跳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时,除涉嫌以上三个常见罪名外,还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