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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多人运动”涉嫌犯罪!

2022年03月08日15:3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法律上,对于男女之间进行“多人运动”是怎么规定的呢?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当然如果是大家一起跳舞,请忽略此文!

  首先,在行政管理上:罚款、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于周女士反映的: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情况如果属实,至少在治安管理上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在刑法处罚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如情况属实,将涉嫌犯罪,望当事人珍重。

  最后,我们再一起聊聊聚众淫乱罪的认定

  一、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

  “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体“聚”下面是三个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

  二、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淫乱,且包括性交以外的性变态行为

  不同于强奸罪以发生性关系为表现形式,聚众淫乱罪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是男男、男女、女女之间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手淫等。

  相关案例:上海松江区法院判例(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余某(男)引诱张某、韩某(均为男性),位于本市闵行区某路的住处,以相互手淫的方式聚众淫乱。

  三、虽是情人关系,为寻求刺激实施“男男女”或“女女男”(俗称“3P”、“双飞”)也会被定罪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是为满足自己的个人癖好,这只是情人或者夫妻之间道德范畴的问题,仅仅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夫妻间忠实义务。其实不然,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并不是个人意愿就能阻却犯罪的。

  相关案例: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例(2017)皖1525刑初17号:叶某(男)和张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余某(男)也和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了寻求刺激,叶某邀请张某到余某住处,三人实施淫乱活动。

  四、淫乱行为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

  本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比如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行为不能有强迫性,否则应视情况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

  五、淫乱活动不要求公开化

  有学者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张明楷《刑法学》)。我们认为该理解过于狭隘,现实中几乎绝大部分聚众淫乱案件的淫乱行为都系秘密的,这符合人性的规律。但即便淫乱行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心态,并且随时预料到自己淫乱行为可能会被社会所知,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多人以上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的观点并未被实务所接受。

  六、一人多次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

  2016年3月15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春市汉庭宾馆开426房间,容留孙某某、付某某(1998年11月4日出生)二女子吸毒一次。2016年3月16日在长岭镇草站低保楼租的二栋一门701室,容留孙某某、付某某吸毒一次。被告人吴某某与孙某某、付某某在长春汉庭宾馆426房间、长岭草站家属楼2栋1门701室、长春市孙某某家中三人多次同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七、聚众淫乱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予起诉

  如,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个案例判决:2017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邀约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参与包括吴某某女友在内的四人“换妻游戏”,由赵某某与吴某某互相交换女朋友发生性关系。2017年10月27日晚21时许,赵某某与吴某某在咸宁温泉城区一餐厅饮酒后,赵某某邀约吴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在咸宁大道酒店房间内,以玩换妻游戏的名义进行淫乱活动,赵某某、吴某某二人当场先后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八、招卖淫女过来淫乱,一般卖淫女不计算在“聚众淫乱”人数中

  卖淫女一般是为了报酬而一次服务于多人,其主观上跟聚众淫乱中满足变态心理有所不同,一般不计算在“聚众”人数中,简而言之,如果二个男的招嫖一个女的,由于二个男的无法满足“聚众”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如果三个男的同时招嫖一个妓女,则三个男的可构罪。或者二个男和一个女的再招嫖一个妓女,进行两两淫乱,则原先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则可以构成犯罪。

  案例: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例(2016)川1526刑初37号:被告人万东升邀请胡长根、张峰,并召来一名卖淫女(身份不详)到其家中淫乱,万东升、胡长根、张峰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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