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月5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八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江阳法院第一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由江阳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王郁逊担任审判长。
江阳法院当庭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刑初10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中对被告人罗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此外,法院还判决八名被告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65750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放
2017年农历三四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其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以250元的价格将该猕猴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随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猕猴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又将该猕猴运到江阳区广场宠物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又将该猕猴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出自己购买的猕猴。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在其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将该猕猴寄养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黄某某在征得袁某某的同意后,伙同被告人郑某某一起将该猕猴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事后,袁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每人分得100元人民币。随后,马某某安排其子马某驾车一起将该活体猕猴运至合江,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当天,袁某某还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猕猴骨架一副。2019年6月8日,罗某某将该猕猴从合江运到江阳区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猕猴被民警当场扣押。
2019年6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当场搜出其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经鉴定,上述2只猕猴活体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猴骨架系国家Ⅱ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红腹角雉死体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果子狸、小麂、猪獾、松鼠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江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八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