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逛街的时候,遇到一个年轻人向他低价兜售苹果手机,九成新的苹果7手机,市场价大概六千元,年轻人只卖1千元,后公安机关通知他上缴手机还给失主,因年轻人是小偷,问: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01
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东西而予以收购,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年轻人没有告诉林某该手机的来历,林某也算是明知,这种犯罪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林某应当知道该手机市场价是六千多,而只卖给林某1千元,很有可能是偷盗而得,而林某对于来历不明的东西予以收购且价值在三千元以上,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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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巜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第1项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关于”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