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未成年被告人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较小,经调查评估再犯风险较低,并具备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刘某和张某系同公司员工,上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殴打了刘某,后被劝开。刘某遂打电话给同在该公司上班的父亲刘某洪(另案处理),刘某洪即在宿舍取出2把菜刀欲找张某理论。当日22时许,刘某和张某等人下班走出厂门外,刘某上前和张某理论。不久,刘某洪到场并质问张某,期间刘某洪从路边草丛内取出事先藏好的2把菜刀,递给刘某1把,张某见状立即跑开。刘某洪拿着菜刀追砍,刘某紧跟在刘某洪之后一起追赶。张某跑到公路的水沟边时,突然转过身抢夺刘某洪手中的菜刀,两人在抢夺过程中掉入公路边的水沟,刘某洪将张某的左颈砍伤。紧追而至的刘某持刀站在水沟边。张某与刘某洪继续抢夺菜刀,后被赶来的工友制止。张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和刘某洪逃离现场。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