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不走正道,骗取钱财,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赤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篡改、变造证件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 陈某在其父亲家中找到两张带有编号的林木所有证, 并将 “树木坐落”“数量”“树龄” 等内容用涂改液掩盖, 之后让妻子在“树木坐落”一栏分别填上赤城县某有限公司已占用的两个地点;在“数量”一栏分别填上 “25亩”“38亩”;在“树龄”一栏填上“长期”,并将时间由 “1979年12月26日”更改为“1974年12月26日”。 为防止涂改痕迹被人发现, 陈某又在两张林木所有证上泼洒酱油掩盖。
在得知该证件仍然有效后, 陈某先后多次到赤城县某有限公司索要占用林地补偿款。该公司根据陈某提供的被篡改的林木所有证,向其支付40万元作为补偿。2018年12月,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篡改、 变造林木所有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 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陈某通过篡改、 变造林木所有证,骗取赤城县某有限公司40万元补偿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判处陈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陈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故法院最终依法从轻对陈某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