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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22年03月08日16:2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01

  法律规定

  《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3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4

  司法观点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案例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04年第6期(总第92期)】

  所谓“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不符合事实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虚构部分事实以歪曲事实真相。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只要加以散布,均可以产生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效果。现有证据材料虽能反映个别空调存在瑕疵的可能,但并不能反映该批双菱牌空调的整体质量情况,更不能由此直接得出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结论。双菱牌空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双菱牌空调整体的质量状况有本质的区别,一般质量问题与质量低劣是不同的概念。陈恩等人明知上述区别,但既没有通过规范途径查明问题所在,也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维护其权益,却多次向社会公众散布有关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言论,应当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案例二:(2015)文刑初字第46号

  虽然被告人举报的是熊某,但熊某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信用和名誉直接影响其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商业名誉。被告人的举报材料和帖文内容均未查实,也没有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由此证实被举报材料和帖文的内容纯属捏造的虚伪事实,损害了熊某及其企业的商业信誉。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的界定

  案例: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97号】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毋庸置疑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定性,但对这种特定性的理解不能过于僵化,因为侵犯一个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构成犯罪,但如果侵害了一类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为危害更大的犯罪,举轻以明重,自然应当构成犯罪,这是逻辑解释的当然结论。结合实践中此类犯罪的实际情况,这种特定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界定:一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应具有一定归属性,即侵害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必须是他人拥有的,这里的他人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即从事市场活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司、企业在内的生产者、经营者,既包括某个具体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包括某一类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另一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必须具备一定指向性。这是从侵害行为的证据角度而言的,即侵害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或是某个具体或是某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

  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并未明确指名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当根据社会一般公众的普遍认识标准来判断侵害对象的特定性。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从其捏造并散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够推测出是指向某一个或数个生产者、经营者的,也应认定为损害了“特定的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编号52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第1096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但间接经济损失也是应当考虑的量刑情节。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包括商品严重滞销、产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侵损、销售额和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商誉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等。但对于被害人为了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用等)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扩大的开支(如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只在量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酌情加以考虑。

  案例:(2015)温鹿刑初字第468号

  虽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南塘本色酒吧是否因本案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但是经营主体的商业信誉及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同样具有价值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毛某通过网络发布南塘本色酒吧从事色情表演的虚假内容,必然使经营主体的商业信誉遭受损害并影响其品牌价值,同时也将直接影响其经营情况。据此,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南塘本色酒吧因本案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但本案的虚假信息必然使其无形资产遭受损失,故应当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造成南塘本色酒吧的经济损失。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案例: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5号】

  应强调的是,在具体认定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特别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和不是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过程中的除“重大损失”以外的严重情节,例如,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后又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虚构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传播面较广、在消费者中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使用恶劣的手段、捏造恶毒事实,等等。

  5、罪名认定问题

  案例: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5号】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在处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具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抑或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确定相应的罪名。例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关于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或者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方面等内容,则只侵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罪名就应确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关于他人的产品在质量、等级、效果、方法、价格等方面的内容,则只侵害了他人的商品声誉,罪名就应确定为“损害商品声誉罪”;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既针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又针对他人的商品声誉的,罪名则应确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6、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案例:(2015)文刑初字第22号

  经查,被告人向各大钢厂纪检、反贪部门投诉材料及在网上发帖后,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被告人非法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的行为,损害了文县xxxxx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本案被害单位xxxxx厂在文县,因此,文县司法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

  7、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主观故意问题

  案例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04年第6期(总第92期)】

  上诉人钱某于2001年12月28日与2002年1月14日发表在《南京晨报》上的两篇报道,内容虽然与事实不尽相符,但在此背景下,不能排除钱广如作为一名记者,其主观上具有为消费者维权而进行舆论监督的心态,故此时不能认定钱广如的行为属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然而,后来钱某在明知双菱公司已对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报社有关领导已让其不再报道此事的情况下,不仅未对事实真相加以核实,反而在得知陈等人欲实施砸空调的行为时,向其提议砸空调的地点,草拟不符合事实的“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并为其积极联系媒体采访该事件、发出可以开始砸空调的信号。上述行为充分证明,钱广如主观上应当明知,在双菱牌空调质量是否低劣尚待确证、陈恩等人未依照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的情况下,轻率地向公众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显然会对双菱牌空调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在客观上积极实施草拟不实宣传语、联系媒体、发出开始砸空调信号等一系列损害双菱牌空调商品声誉的行为,均不属于正当舆论监督范畴,而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案例二:(2017)内0123刑初83号

  被告人许某作为一个具有网络知识的成年人,采用技术手段遮挡、抹去原视频的时间上传多个微信公众号,并不是按惯例所为,而是故意让"旧闻"变"新闻",混淆真象,以消费者关心的奇闻误导网友,吸引眼球,扩大影响,增加点击量。客观上,通过修改传播蒙牛公司问题牛奶的过时视频,既实现了广泛传播,大量点击,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也造成了损害蒙牛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良后果。且两天后,许某主动从自己经营管理的上传该视频的5个微信公众号中删除,足以证明许某对该视频的不良影响及不良后果是明知的。

  05

  律师提示

  1、消费者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矛盾时,大家应保持真诚沟通,或通过合法法律途径来解决。消费者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不满,可以对其进行批评、评论,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

  2、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还请谨言慎行。在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屡见不鲜。如果网络谣言在社交媒体平台泛滥流传,会混淆误导公众视听,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了企业正当利益、最终也会损及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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