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房子吗"、"买保险吗"、"你中奖了"……如果你经常接到这种电话,不用怀疑,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漏。我们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是在什么时候被陌生人掌握的呢?近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3月至6月,芦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某银行系统非法打印他人个人征信报告447份并出售给汪某,非法获利11790元,汪某从芦某处非法获取他人个人征信报告447份,出售给赵某177份。赵某通过微信、QQ等途径在汪某处购买他人个人征信报告177份,通过网友"戏子"等人购买他人个人征信报告177份,共计非法获取他人个人征信报告654份,出售给网友"复仇(征信)"、"景天"等人共计379份,非法获利8096元。
平阴法院认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八千零九十六元。
承办法官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