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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在被害人身上未发生性关系(多人在场)被害人又失联能否认定为轮奸

2022年03月08日16:5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中运,曾用名王中英,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清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未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运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运及其辩护人郭留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中运在清河县火车站,伙同裴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将王某强行拽到裴新圣(已判刑)驾驶的冀E×××××轿车上,拉到清河县李双阜村北高速公路附近一养羊户荒废的房屋内,王中运伙同裴某甲、裴某乙、王某乙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先后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中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中运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其没有强行将被害人拉上车,只是跟着同案犯去了现场;没有威胁和恐吓被害人,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帮助其他同案犯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中运虽然陪同其他同案犯到达了犯罪现场,但是不认识同案犯裴某甲和裴某乙,和同村的王某乙分别乘坐汽车和摩托车,其去案发现场之前、途中及在案发现场时没有与其他人商议共同强奸被害人,不知道裴某乙中途去买避孕套,没有明确的强奸故意;被告人王中运在现场把避孕套扔掉没有使用,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帮助他人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也不知道其他被告人是否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不应认定为强奸犯罪,更不应认定为轮奸且犯罪既遂。2、即使认定王中运构成强奸罪,其主动地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3、被告人王中运在现场对被害人有抚摸和猥亵行为,结合其具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以猥亵妇女罪定罪,量刑不超过三年为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中运在清河县火车站,伙同裴某乙、王某乙将王某强行拽到裴某甲驾驶的冀E×××××轿车上,行至双城集乡医院时,裴某乙下车找王某乙要了十元钱去该医院购买了一盒避孕套。后裴某甲开车拉着王中运和被害人王某,王某乙和裴某乙骑着摩托车,一起来到清河县李双阜村北高速公路附近一养羊户的羊场,裴某甲给裴某乙、王中运和王某乙分发了避孕套,后四人分别与被害人王某在该羊场的房屋内待了一段时间,期间,裴某甲要殴打王某相威胁,让王某为其口交,并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一人开车回家;王某乙脱了裤子戴上避孕套欲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因其阴茎不能插入未实际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中运欲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因醉酒、其他同案犯喧闹,未实际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中运又将被害人王某带到羊场小屋西边,让被害人王某为其进行口交;裴风明以威胁要用酒瓶打王某的手段,让王某为其口交,并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中运的供述证实:我叫王中运,还叫王中英,2007年有一天晚上,我和同村王某乙去县城儒林市场喝酒时碰到裴某乙,喝到晚上11点左右,裴某甲说去火车站找个小闺女聊聊去,我们三人就去了火车站,火车站南边西头有一个小女孩自己在唱歌,旁边还有马双阜的两个年轻人,我们就和那某的说话,那某的唱完歌就向东走,裴某乙和我过去搭着那某的肩膀走,一直走到火车站的台子上,后来裴某甲开着一辆车开到了火车站南边的平台上,裴某乙跟那某的说出去一块儿玩会,裴某甲开着车,我和那某的还有裴某乙坐在车后座上,王某乙骑着摩托跟着裴某乙的轿车,还有在火车站遇到的马双阜的两个年轻人也跟着去了。走到羊场以后,王某乙给了我一个避孕套,裴某甲和那某的从车上下来去了羊场那个屋里,过了七八分钟裴某甲就从屋里出来开车走了。裴某乙进了那个屋又出来;我和王某乙就进去了,裴某乙跟着进去,我们三个抚摸那某的胸部,后我和裴某乙出来,王某乙在屋里呆了一会出来;后来我和那某的又单独进去一次,又摸了那某的胸部一回,想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因为酒喝多了,他们又在窗户外面闹,就没发生成,我把那某的从屋里领出来,领到小屋西边,让那某的给我口交了一回,也没有射精。然后裴某乙又把这个女的叫进去,后裴某乙出来了,我们在火车站碰到那两个男的,把那某的骑着摩托车带走了,我和王某乙就回家了。

  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裴某甲的供述证实:我叫裴某甲,2007年5月27日晚在火车站广场我开着我的桑塔纳车冀E×××××在广场南侧唱歌的地方碰见了裴某乙,后裴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去站前旅馆门口台子上找他,我开车去后看到张某在摩托上坐着,裴某乙和王某乙,还有那个20多岁的男的和那某的在那里站着,裴某乙他们把车门打开以后让那某的上车,那某的不上车,裴某乙就拽那某的上车,裴某乙和那个20多岁的男的也上了车,裴某乙让我开车回去,王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张某也骑着一辆摩托车跟着我,一直到双城集医院,裴某乙下车去买避孕套,后裴某乙骑着摩托驮着王某乙带路一直到李双阜村北一个养羊的房子附近,那个20多岁的男的就和裴某乙他们去屋里了,我就在车里对那某的大声吓唬、威胁她,让她听话,让她给我裹了一回鸡巴。后裴某乙和那个20多岁的男的领着那某的向东边地里去说话了,过了一会那某的冲我跑过来说她害怕,我就领着那某的进屋了,裴某乙说桌子上有避孕套,我进屋后把衣服脱下来戴上避孕套,那某的也把衣服脱了,当时这个女的很害怕,没敢反抗,我就和他发生了性关系,我玩了5、6分钟就射精了,然后我把我用过的避孕套扔在地上,穿上衣服就出去了,裴某乙和王某乙就往屋里去了,我就开车回家了。我上身穿白衬衣,下身牛仔裤;裴某乙上身白色半袖,王某乙上身穿白衣服,那个20多岁的男的上身穿牛仔衣服。我和裴某乙是老亲戚关系,其他人只是认识,没什么关系。我记得案发当晚我把车开到火车站台子上,王某乙的朋友上的我后座上,他在后面拽那某孩,王某乙和裴某乙在车外面把那某的往车上推,把那某的弄上车后,王某乙那个朋友和那某孩在后座上坐着,裴某乙在我的副驾驶上坐着,王某乙骑着他的摩托车在前面走的。我记得走到双城集医院那里停了一下,谁买的避孕套我记不清了。我见到王某乙的朋友拿着避孕套。案发当晚王某乙的朋友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这个想法他干嘛把人家拽我车上还拉到养羊的场子里面去啊。我没有见到王中运是否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同案犯裴某乙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27日晚在火车站广场我和王某乙、王某乙的朋友喝酒时,看到张某和一个女的在唱歌,我和张某在一边说话,王某乙的朋友就去找那某的说话,过了一会裴某家开着车来了。王某乙的朋友说要把那某的拉到车上弄走玩玩,玩玩就是发生性关系的意思,那某的不同意就跑,王某乙的朋友和张某的朋友去追她,王某乙骑着摩托车追她,我和张某在后面跟着,后来王某乙的朋友追上那某的并把她抱到裴某家的车上,当时已经是晚上11点多了,裴某家开着车拉着王某乙的朋友和那某的向北走,王某家骑着摩托驮着我跟在后面走,一直走到双城集十字路口,王某乙的朋友下车让王某乙买避孕套去黄某的养羊的屋里去。王某乙骑摩托驮着我去双城集医院买了一盒避孕套后就去了李双阜路北黄某的养羊的房子里,当时王某乙的朋友在路边站着,裴某家和那某的在车里,我们在路边玩了一会,裴某家下车拿着避孕套领着那某的进了羊圈旁边的小屋,这时张某驮着一人去了那里,王某乙每人分了一个避孕套,过了大约20分钟,裴某甲从屋里出来进了他的车里。王某乙的朋友就进屋里了,我和王某乙、张某及张某的朋友在外边说话,过了半个多小时王某乙的朋友还没有出来,我和王某乙推门进屋,我看到王玉军的朋友裤子脱到膝盖下面在床上趴在那某的身上,那某的上身没穿衣服,下身穿着裙子,我们一推门他们两个从床上起来了,王某乙的朋友让我们出去,我和王某乙要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那某的不同意,我就推了那某的一下,骂了那某的几句,王某乙的朋友就把我推出去了,我和王某乙的朋友因为都想先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就在屋外吵起来了。王某乙就和那某的发生了性关系,过了20分钟左右王某乙出来了,我就进去了,我要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那某的不同意,我就让那某的用嘴给我裹了裹阴茎,过了一会我就出去了,那某的也出去了,向我们要路费,我把一元钱塞到那某的袜子里,那天我光着膀子,下身穿白裤子;裴某甲穿着牛仔裤也光着膀子,别人记不清楚。案发当晚我记得那某的要走,是王中运和王某乙一块把那某的弄到车上了,是王中运让我去买的避孕套,我记得那天晚上裴某家开着车,王中运在上面坐着,后来到了一个地方停下了,王中运给我说他没有带钱,让我去买一盒避孕套去,我就去双城集医院买了一盒避孕套后来去了那个羊场那里了。案发当晚王中运肯定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是王中运把那某的弄上车,还让买避孕套,肯定想和被害人那某的发生性关系。

  3、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证实:我是王某乙,我是因与裴某乙等人强奸的事来投案自首,同时揭发我的同案犯王中英(王中运)。2007年5月27日晚上,我村的王中英骑摩托让我和他去火车站玩,后来在儒林市场夜市碰到裴某乙,裴某乙说去火车站找个小闺女聊聊,在火车站南边西头,有一个18岁左右小女孩自己在唱歌,旁边有马双阜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姓张,我们和那某的说话,那某的唱完歌就向东走,裴某乙和王中英就过去搭着那某的肩膀走到火车站台子上,我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开到台子上,后来那辆车冲我过来,裴某乙说裴某甲开着车拉着那某的和王中英,让我骑摩托驮着他跟着,马双阜两个年轻人也跟着,走到双城集裴风明买了避孕套,向我要了十元钱,给了我一个避孕套。裴某乙对裴某甲说去李双阜黄某家的羊场去。到羊场后王中英下车,一会那某的也下了车,裴某甲就开车走了。我和裴某乙把那某的带到羊场小屋里,裴某乙把那某的内裤脱了,自己也脱了裤子,趴在那某的身上待了一会就下来了,让我玩,他就出去了。我脱了裤子戴上避孕套,我的阴茎没能插进他的阴道,也没射精,然后我就出去了。王中英就去屋里了,我就在外面和裴某乙他们说话,大约二十分钟左右王中英和那某的从屋里出来了,裴某乙还要玩那某的,裴某乙好像拿啤酒瓶吓唬她了,后来裴某乙就领着那某的去屋里了,大约20分钟裴某乙就出来了。后我给那某的一块钱,马双阜两个年轻人就把那某的送走了。案发当晚我记得裴某乙和王中运搭着受害人王某的肩膀走,后来裴某乙到我唱歌的地方对我说裴某家开车拉着王中运和那某的,具体受害人王某是怎么上的车我没注意,当时我在火车站的一个台子里唱歌。当时我在摩托上,裴某甲开车拉着裴某乙、王中运还有那某受害人,当走到双城集医院的门口时,裴某乙下车跟我要了十元钱去买的避孕套,买到之后,每个人都分给了一个避孕套,买避孕套的目的就是要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后来到了羊场的一个小屋,然后每个人都和那某的单独在小屋里呆了一段时间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晚王中运是怎么想的我不知道,但是王中运在羊场旁的小屋内和那某的单独呆了一段时间。当时裴某乙给王中运避孕套了。当时我在外边,没在屋内,王中运有没有和那某的发生性关系我没看到。

  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人强奸了。2007年5月27日晚上11点多,当时我在火车站广场上玩,有四个20多岁的男的找我说话,问我和他们一起玩去吗,我说不去,一看他们不像好人我就向候车室那边跑,跑了几步就被他们抓住了,然后他们揪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到一辆黑色的轿车上,当时车上共三个人,走了一段时间停了一下车,下去一个男的,后来他们就开车把我带到高速公路附近的一个小屋旁边,还有两个摩托车跟着,两辆摩托车上共有四个人,到了后我就和开车的那个男的在车里,开车的那男的从前座来到后座(因我在后座),开车的那个男的让我给他裹鸡巴,我不同意,他就大声吓唬我,我当时很害怕,就在车上给他裹了一回,下车后他就把我弄到小屋里,他戴上避孕套就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他就要打我,我被逼之下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这个男的就出去了,我以为他就会把我送回去了,后来没想到又进来三个男的也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酒瓶就说我要是不同意就用酒瓶子打我,我当时非常害怕,也就同意了,一个男的说他自己的鸡巴硬不起来让我用手捋,还让我用嘴给他们裹鸡巴,我如果不同意他们就打我,拿酒瓶的男的说如果不按他说的办打死我,被逼之下后来这三个男的也和我发生性关系了,其中一个最年轻的男的没让我给他裹鸡巴,当时完事之后他们不送我回县城,因我身上也没钱,我就向他们要100块钱路费,他们就给我一块钱,我嫌少就说再给点,其中一个男的就塞进我长筒袜里一块钱,大约到凌晨两点多一个叫张某的骑摩托车把我送到火车站,当晚我就住在火车站站前旅馆,当时我睡到10点多,心里非常害怕,于是现在才来报案。当时都戴着避孕套,完事后就把避孕套扔在现场。现场在双城集南高速公路附近的一个养羊养鸡的地方,附近单独有一间小屋。这四个人都是清河口音,其中一个短发,另外三个人都是长发,开车的男的上身穿一件白色褂衩,有一个穿一身白色的衣服,最小的一个男的穿一条牛仔裤。开车的那个男的第一个强奸的我,穿一身白衣服的那个人最后一个强奸的我,中间那两个人记不太清楚顺序。他们开着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我以前不认识他们。见面后能认出来。送我的人叫张某,说他经常在火车站玩,他留着长头发,穿着黑上衣,当时有六个男的,其中有两个人没强奸我也没和我发生性关系,张某和他一块去的那个男的没强奸我。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叫张某,2007年5月27日晚上我一直在火车站广场唱歌的地方玩,晚上11点半左右,双城集的李庄村的裴某乙和两个双城集的男青年走过来,裴某家开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在后面跟着,裴风明某乙说把这个女的弄走轮了,我说不管,裴某乙就上去搂那某的,这个女的唱完歌算了账就向候车室那边跑,裴某乙的朋友骑着一辆摩托车就去追她,追上后裴某家就开车过去了,他们就把那某的拽到车上后,就开车走了,我骑着摩托车驮着我的朋友李连河在后面跟着他们,还有裴某乙的朋友也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后面跟着他们,走到双城集的桥那里,裴某乙下车了说要买避孕套,然后裴某乙就坐着他朋友的摩托车去了双城集买避孕套了,我就骑摩托车跟着裴某乙,裴某乙在双城集医院里买了一盒避孕套,裴某乙就骑着摩托驮着他的朋友在前面带路,我骑摩托车驮着李某在后面跟着,裴某甲开着车在后面跟着,一直走到李双阜村路北的一个养羊的地方,那里有一间小房子,靠着高速公路,他们停下车后,先下来两个男的,车上剩下裴某甲和那某的,我们就去屋里玩了,裴某乙留了两个避孕套,就把剩下的八个避孕套给我了,我留了两个就把剩下的避孕套给裴某乙的那个留长头发的朋友了,裴某乙的朋友又把避孕套分了,过了大约二十多分钟,裴某甲就拽着这个女的进屋里,我们就出去了在屋外边玩,大约又过了二十多分钟,裴某甲从屋里出来后就开车走了,裴某乙和他的两个朋友就进屋了,我在窗外看到这个女的一开始不叫玩,裴某乙拿着酒瓶要砸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害怕了,就让他们玩了,他们还让这个女的给他们裹鸡巴,我一看这个女的不是自愿的,他们是强奸这个女的,我和李某知道这是犯法的事就没敢办,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裴某乙和他的朋友就从屋里出来了,剩下一个长头发的而在屋里玩,又过了一会裴某乙和他的朋友就从窗户里爬进去了闹腾,那个长头发的男的,和那某的从屋里出来了,我和李某就进屋里说话,裴某乙对我们说这个事谁也不能说,说了以后也别在清河县混了,过了大约十分钟左右,长头发的那个男的领着那某的就进来了,那某的就要回县城,没人送她,她就要路费,裴某乙给了那某的一块钱的路费,后来我一看这个女的挺可怜,我就骑摩托车把她送到火车站的旅馆里了。裴某乙是双城集李庄的,外号三明,裴某甲是双城集村的,另外两个人都是他们的朋友,桑塔纳轿车是裴某甲的。我认为他们找这个女的是淫乱,后来一看他们强奸人家,我就没干,我没打也没威胁这个女的。

  2、证人郎某的证言:我叫郎某,外号李某,2007年5月27日晚上10点多,我和张某在火车站广场听一个女的在那里唱歌,不一会来了3个20多岁的男的,他们就搂那某的,后来那某的就向候车室那里跑,后面的男的追她,在站北旅馆附近抓住那某的了,不一会就过去一辆黑色轿车,他们就把那某的拉到车上开车走了,后面一个骑摩托的人也跟着那辆车走了,张某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他们,然后走到双城集一个桥附近从汽车上下来一个人上了摩托车,张某骑着摩托车驮着我跟着那两个骑摩托的人去了双城集医院,那两个人就去买避孕套了,随后我们又去了李双阜村北边一个养羊养鸡的地方,旁边有一个小破屋,北边就是高速公路,到了那里以后,开车的那个人和那某的在车上呆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和张某还有三明、三明的两个朋友在外面,张某给了我两个避孕套,过了一会开车的那个人从车上下来领着那某的进屋了,他俩在屋里又呆了大约15分钟,开车的那个人出来后,说了句话就开车走了,随后三明就和那矮个子的男的进屋了,过了一会另一个男的也进屋了,又过了一会三明就从屋里出来了,最后进去的那个男的不一会也进去了,后来他们从屋里出来又进去,我和张伟一直在外面没进去,后来三明急了,拿着酒瓶就要砸那某的,后来三明就和那某的在屋里呆了十几分钟,强奸了那某的,后来他们都玩完以后,那某的要回去,他们不送,那某的向他们要路费,他们就塞在那某的袜子里1元钱,后来我和张某就把这个女的送到站前旅馆里了。分给我的避孕套我扔了,当时我没有强奸那某的,我一看那某的不让玩他们都是硬玩的,强奸的那某的,我就没敢玩。

  五、书证

  1、现场概览照片、裴新圣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提某物证避孕套照片、作案车辆照片、受害人王某指认作案车辆照片。

  2、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裴某乙能够辨认出王中运是和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王某乙的朋友。

  3、提某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5日清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清河县人民医院提某犯罪嫌疑人王中运血样一份。

  4、清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5年1月20日情况说明证实:该队将王中运抓获后,即提某了王中运的血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07)2927号物证鉴证报告中的现场遗留避孕套擦拭物DNA作对比,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室鉴定,未发现现场遗留的避孕套上的DNA与王中运的DNA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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