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喝酒唱歌,这本是一件非常愉悦的事情,却因口角之争大打出手,在KTV里上演起“全武行”,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害人害己。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男子打伤KTV服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处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35000余元。
2021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请马某等人到瑞金市某KTV会所包厢喝酒唱歌,期间王某与马某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
凌晨1时30分许,王某两手各提着一瓶未打开的啤酒,冲进包厢找马某理论,一气之下用啤酒瓶砸向马某身旁的KTV服务员李某前额,再持酒瓶砸向马某,被马某挡住。
案发后,王某被KTV会所工作人员控制住,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被害人李某前额面部被砸伤,其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余元。
瑞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