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铲除电信诈骗犯罪土壤
瑞金法院持续开展“断卡”行动
依法审结了一批电诈关联犯罪案件
多名被告人因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等罪名被判处刑罚
01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1年3月期间,将其本人的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电诈人员收取犯罪所得,后伙同被告人肖某等人,以取现、转账方式将资金转移至电诈人员提供的其他账户。经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涉及转移电诈犯罪所得共计20万余元。
经审理后,瑞金法院对主犯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从犯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对二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02
被告人叶某某、詹某某、梁某、胡某于2021年3月至4月期间,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电诈团伙诈骗资金,取现后交给电诈团伙指定的收款人,涉案金额共计72.82万元。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03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期间,邀集被告人黄某某管理运行GOIP(远程通讯服务设备),为境外电诈人员提供远程拨打电话服务。后被告人黄某某又邀集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共同参与。经查,三被告人先后为四个对象(均为电诈人员)提供了通讯服务。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杨某甲还指使黄某某通过他人办理了假身份证,用于租赁房屋放置GOIP设备。
瑞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各判处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04
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钟某为赚取租赁费,于2021年8月商议共同出资购买运营“洛漫宝”通讯设备,出租给缅北电信诈骗人员用于远程通讯。截至案发,三被告人非法获利1.3万余元。
瑞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
瑞金法院依法审结了
与电信诈骗犯罪关联的
涉电话卡犯罪案件6件21人
涉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犯罪案件24件39人
从源头上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