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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22亿,COO会被判刑吗?

2022年03月09日10:4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01 上市后的绝大多数销售数据可能都涉嫌伪造!

  2020年4月2日,美股上市公司瑞幸咖啡(LK.US)公开自曝财务造假22亿元人民币。消息一出,瑞幸股价直接上演「滑铁卢」,股价盘前一度暴跌超80%,截至收盘重挫75.57%,报6.4美元/股,而市值更是一夜间缩水近354亿元。

  目前,公开文件显示: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公司COO(首席运营官)兼董事刘剑及向他报告的几名员工涉嫌从事不当行为(包括捏造某些交易),与此相关的财务造假数额可能高达22亿元人民币。瑞幸咖啡的上市时间是2019年5月18日,这意味着其上市后的销售数据绝大部分都涉嫌伪造。

  目前,瑞幸仍在进行内部调查,相关人员已被停职。

  瑞幸公司上市和造假之间的关系,也许另有隐情。但众所周知的是,瑞幸咖啡上泡沫的破灭,并不是由这天开始的。

  炮弹在两个月前就已经瞄准了这只著名的中概股。

  02 狙击瑞幸:92名全职和1400名兼职调查员

  今年北京时间2月1日凌晨,以做空中概股闻名的研究机构浑水研究(MuddyWaters Research)发布了一份对瑞幸咖啡股票长达89页的做空报告。

  报告作者派出了92个全职和1400个兼职调查员,收集了25000多张小票,进行了10000个小时的门店录像,并且收集了瑞幸大量内部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这些证据,报告作者认为瑞幸咖啡从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捏造财务和运营数据,夸大广告支出和门店的业绩,从而营造出单店盈利的假象、掩盖单店亏损的事实。

  03 早有先例:退市、巨额赔偿、牢底坐穿

  遭此重创,瑞幸咖啡或将在美国面临集体诉讼、巨额赔偿,甚至是破产、退市。但对瑞幸来说,破产、退市却并非其最惨的结局。

  根据美国《证券法》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瑞幸咖啡除了可能被罚到破产之外,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重金处罚以及刑事责任。其中,《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和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要判处10至25年的监禁,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美国已有因触犯上述规定而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判刑的先例。美国的安然公司,就是因为财务造假问题,受到一系列处罚,最后宣告破产倒闭。比破产更为严酷的惩罚是,其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并罚款4500万美元。

  04 中国白领薅了「资本主义」的羊毛?

  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后,国内社交平台有人称终于有中国公司割国外的「韭菜」了。瑞幸用从美国股市融到的钱,为中国白领们提供了质量过关的咖啡饮料。凭一已之力将一杯质量过得去的咖啡价格从30元拉到12元。以上当然是玩笑之语,错的就是错的,没有什么值得辩护的。

  更何况,国内投资美股的投资人并不在少数,如果说瑞幸此举是“割了韭菜”,那么谁是真正的“韭菜”,或许尚未可知。大量华人投资者也是这次“咖啡泡沫”的受害者。

  05 瑞幸承担国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国有关部门对境外证券市场活动有“长臂管辖权”,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行为或许也将面临国内发起的诉讼,瑞幸或将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罚款。

  06 瑞幸COO刘剑承担国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表明,如确认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行为构成犯罪,在符合管辖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瑞幸咖啡COO刘剑以及相关员工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瑞幸咖啡COO刘剑及相关员工很有可能涉及该条罪名。该条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构成上述罪名: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如刘剑及相关员工的不当行为受到国内刑事追责,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如需追究刘剑等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或许不是最大的问题。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国内是否会有投资者或者举报人要求对刘剑等人刑事立案,二是管辖原则带来的刑事宽免。

  虽然我国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其他管辖原则为辅,实际上刑事案件中采用的管辖原则主要是两类:一是属地管辖,二是属人管辖。而依据我国《刑法》第七条对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意味着,虽然在立案时可以同时考虑以“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属人原则”作为切入点,但如果考虑到属人原则,投资者要依据国内刑法来追究刘剑等人的刑事责任或许还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境内投资者或许只能寄希望于刘剑不要变成一个“下周回国”的人。

  07 中国本土的「瑞幸」们可能遭遇的刑事风险

  瑞幸虽然看似「不幸」,但客观上看,仍然规避了在国内上市的部分刑事风险。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中,存在财务问题、类似「瑞幸」或可能成为「瑞幸」的公司不在少数。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倘若实施与瑞幸类似的财务造假行为的,除了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之外,还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容易触犯该罪的原因

  “瑞幸”可能存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债券募集办法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犯罪:

  (1) 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 利用募集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 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4.责任主体

  股票发行人、债券募集人是该罪的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构成犯罪时,决定、组织、策划、实施造假行为的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类犯罪

  1.容易触犯该类罪名的原因

  运营数据造假过程中,企业很可能会与虚假交易一方进行资金流转并开具发票。但由于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可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

  2.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责任承担主体

  构成单位犯罪时,单位内决策、组织、实施的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以上仅为“瑞幸”公司们在“财务造假”一事上最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上市公司的刑事风险是方方面面的,需要系统评估,全面防范。

  08 企业要行稳致远,不能忽视合规管理

  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最易出现的问题之一,近年来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因为公司因涉及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责的事情也并不少见。

  例如,2014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T博元,A股)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后将证据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2017年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等高管作出刑事判决,其中法定代表人余某被判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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