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上海幼师被曝性侵,校园猥亵怎么量刑?

2022年03月09日10: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上海市某实验幼儿园一男幼师邹某涉及性侵事件被曝出,引起了诸多讨论。校园性侵案件不断发生,其背后反映的是校园管理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而我们在反思的同时,还应该对于性侵案件的惩戒措施有所了解,刑法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如何定罪量刑?

  一、什么是猥亵行为?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四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该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二、上海幼师校园猥亵案怎么量刑?

  近日,上海市某实验幼儿园一男幼师邹某涉及性侵事件被曝出,引起了大家的担忧和热议。根据该幼儿园总务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邹某因个人原因已经在接受警方的调查,幼儿园全力配合警方办案。事件发生以后,幼儿园也对邹某的行为感到气愤,并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幼儿园方表示,目前对于案件的具体细节也不是很清楚,但一定会给所有的家长一个交代。

  而根据当地教育局官方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对于邹某涉嫌校园猥亵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已于第一时间介入,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目前涉案嫌疑人邹某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也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教育局也已于日前作出免职处理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同时,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基于隐私保护,案件处理将同时严格落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包括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要旨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构成从重处罚情节。

  我们可以了解到校园猥亵作为猥亵罪的一种从重处罚的犯罪形态,基本都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做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