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人民司法》: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

2022年03月09日10:5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裁判要旨】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高科技性和反侦查性。对于团伙核心成员尚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

  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87号

  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49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319大道5号别墅内,由被告人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冒充中国电信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等人冒充公安民警或检察官等身份,通过拨打网络电话和电信技术手段,虚构被害人信息遭到泄露且涉嫌贩毒、洗钱案等虚假内容,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该团伙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内,骗取钱财。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江燕人民币1.35万元。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辛秀梅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桂兰57.3万元。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辛秀梅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陆联华71万元。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潘玲芳6.5万元。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超、陆海燕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忠和5万元。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海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曾莎娜1.23万元。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授庆5000元。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海明、李超、王飞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覃德农13.6万元。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韦三妹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葆庆13.9万元。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姜爱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高利平10.2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陆海燕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东3.23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海明、李超、陆海燕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梁咏竹2017元。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龚辉文等人冒充中国电信工作人员骗取钱财,2013年12月9日,该诈骗团伙拨出电话759条。

  庭审中,九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自己也是间接受害人,其护照被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收掉,在异国他乡很难脱离该团伙,且在犯罪组织中属于一线或二线人员,骗取钱款非一人之力得以成功。

  相关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参与犯罪属于被胁迫,系被骗到犯罪团伙所在的别墅中工作,没有人身自由,吃、住均有看守,护照被收走,身无分文,在异国他乡也不懂外语,百般无奈只能参与诈骗;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犯罪团伙的起意、组织、领导者均非本案被告人,故应综合被告人的入职时间、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等综合评判;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辛秀梅所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超、陆海燕、王飞明、韦三妹、姜爱华所涉数额巨大,被告人龚辉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均系从犯,且均具有坦白情节,综合九名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金额及从事工作的内容,对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超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龚辉文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被告人系受到暴力或非暴力胁迫而不得不参与实施诈骗行为,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九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对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辉文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系一起规模较大的团伙型电信诈骗案,被害人人数较多,分布于我国各省市。各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发现实施诈骗的团伙位于柬埔寨境内,后于2013年12月9日将本案九名被告人及涉案的台湾籍人员抓获,据本案被告人供述的团伙核心成员逃脱。庭审中九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结于两点:一是本案九名被告人在整个电信诈骗过程中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可认定为从犯;二是本案九名被告人是否可认定为胁从犯。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因电信诈骗团伙的核心成员尚未到案,九名被告人均是诈骗团伙的一线、二线成员,如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些诈骗事实与本案九名被告人具有关联性,是对这九名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而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则涉及对各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