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3月16日下午,上海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隐瞒武汉旅行史,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致多人密切接触,造成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平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一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主观上不明知。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从这个角度可以说,这个罪一般情况下针对的是那些实施行为时尚未确诊,并不针对确诊人员,如果是已经确诊人员故意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造成新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
本案中李某平的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平已在武汉市居住3日,知道即将关闭离汉通道的消息后回沪。回沪后,李某平担心自己感染新冠肺炎,为防止传染家人,便独自居住在松江区某酒店。但在此期间,李某平明知自己系重点地区回沪人员,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在出现咳嗽等症状后,李某平乘坐公交车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时不仅隐瞒武汉旅行史,还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
1月30日,李某平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后,又于1月31日未经申报外出,乘公交车前往药店买药。2月2日,李某平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在医护人员多次追问下方才承认有武汉旅行史。2月4日,李某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从指控案情我们可以得知:第一,李某平的行为均发生在被确诊之前;第二李某平的行为均以治病、购买生活所需用品为目的,不存在恶意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第三,李某平存在隐瞒武汉旅行史的行为;第四,李某平的行为引发了新冠病毒的传播危险,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
综上所述,李某平主观上对于新冠病毒的传播并不是积极追求的心态,而是存在侥幸心态,也可以说是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李某平的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
三
法院量刑是否适当?
法院定性是准确的,那么量刑是否恰当呢?本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我们看一下我国法律缓刑适用的范围: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有无前科和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主从犯及自首、未遂、中止情节也是判断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由于新闻报道材料有限,该案的具体情节我们还无法判断,因此无法评判本案量刑是否适当,但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这类案件的逐步增多和抗议形势的不断发展,这类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会有增无减,针对这类犯罪的刑罚会倾向于从重处理,以彰显刑法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以及对社会大众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