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岳王庄村的一位农民上午11时30分许,在离家三四里的青兰乡孙德厢村村口,骑着三轮车(报道说是电动三轮车,但根据现场供图更像机动三轮车)被横在路口的一根钢丝绳将她拦下,并导致她死亡。死者途径的道路系进入孙德厢村的唯一入口,至于其为什么从该道路经过,原因未知。毫无争议的是,死者系在未注意到钢丝绳的情况下被钢丝绳拦截致死,但该案引发的使用钢丝绳作为设卡工具的正当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的争论却值得法律人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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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拦路合法吗?
疫情爆发以来,我们在各种媒体、自媒体上也看到了多种封村、拦路方式,但是使用钢丝绳拦路明显属于很罕见的方式,这种方式合法吗?根据2020年2月6日《衡水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所有社区(村庄)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由社区(村庄)或包联单位干部、物业公司、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组成专门队伍,落实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社区(村庄)原则上只保留一个进出通道,所有进出社区(村庄)人员必须全部戴口罩,对不戴口罩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劝返。社区(村庄)人员进出一律测温。按照《通告》要求,孙德厢村进行设卡拦路具有政策依据,而且也符合要求。但是采取什么样的工具进行设卡拦路,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最起码应该用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判断没有安全隐患的方式去封锁道路。在道路中间架设一根钢丝作为拦路工具显而易见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钢丝绳本身不明显,容易被人忽视,尤其是高速行驶的电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对于快速行驶的车来说,钢丝绳与一把钢刀没有区别。村委会应该使用更加恰当的方式落实封村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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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钢丝绳旁是否有值班人员驻守?
根据上述《通告》要求,所有进出人员一律测温等,应当推定为要留有相应的人员对路卡进行防守,否则就不能起到阻止人员的自由流动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拦路路障旁应该有相应的值班人拦截过往人员进行测量体温或者劝返非本村人员。根据本案的新闻报道内容,本案事发时,值班人员正在巡村,当看到死者驾驶三轮车过来时,其对其进行过喊叫和挥手,但可能处于未听到或者其它原因,其没有停下来,进而发生了悲剧。以上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还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如果在当时值班人员喊叫挥手的情况下,该村民仍然高速驾驶三轮车通过,那么村民显然存在故意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此时如果因村民未看清有钢丝绳而通过导致死亡,应该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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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值班人员未在现场进行防守或者提醒,是否有追究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呢?
本案中,可能涉及渎职犯罪和过失犯罪。首先是渎职犯罪,根据渎职犯罪的定义: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本案中,尚不清楚孙德厢村值班人员的属性,根据《通告》,值班人员由社区(村庄)或包联单位干部、物业公司、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组成专门队伍,如果该村值班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值守,则会面临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如果不构成渎职犯罪,那么相关人员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本案中有可能涉嫌的两个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判这两个罪的标准是本案中钢丝绳拦路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对不特定多人的安全产生危害的风险。这种评判除了需要按照一般人的常识,还需要查明案件的其他事实,比如:这条道路往来人员多不多?是否经常有三轮车、机动车往来?之前也出现过类似撞击事件?为什么钢丝绳上绑了件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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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问题
即便本案中不存在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责任的。对孙德厢村来说,其使用钢丝绳作为路卡,只用了一件毛衣和布条作为“警示牌”,这可能并不能引起快速行使的车辆的注意,同时值班室距离设路卡点距离太远(报道说200米),值班人员未能在现场进行看管,无疑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对该拦路点具有直接责任的镇政府可能也存在一定监督不周的问题,因为发现有使用具有一定危险的路障物的应当进行提醒并进行更换。而对死者来说,村村封路是明知的,而其明知不能从这边经过的情况下仍然从这边经过,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同时应对其当时的驾驶车速进行勘验,是否存在超速驾驶等问题,因为按照常理进入村庄应当减速慢行,进而有助于判断其是否听到了值班人员的喊叫和挥手。法院最终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评判赔偿份额。